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7:39统辖权贰言,学术界主要有三种界说:榜首,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统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以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交后的法院对案子无统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统辖的定见和建议;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以为受理案子的榜首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统辖权的定见或建议。这些界说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规模的界定上。笔者以为对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由于统辖权贰言准则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统辖权的职权行为,以确保作为诉讼初步的统辖准则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完成,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力;而对统辖权贰言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视点考虑作出相应的约束,扫除当事人对指定统辖和法院依职权移交统辖的贰言,即统辖权贰言的客体包含地域统辖、级别统辖、依当事人请求的移交统辖和统辖权搬运,而这些统辖规矩都发生在榜首审程序中。因而,本文采纳第三种界说,即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提出的,以为受理案子的榜首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统辖权的定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