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请求能否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2:28
[案情]
陈某,男,农人,家住鄱阳县古县渡镇,农闲时帮人干点杂活以贴补家用,陈某与妻子胡某生有三个小孩,大儿子陈甲(10岁)、小儿子陈乙(7岁)、女儿陈丙(2岁)。2008年6月3日,同村的石匠程某雇请陈某做小工(程某承包了同村王某新建高楼的外墙粉刷工程),两边说好薪酬每天60元,当天下午4时许,陈某站在3米多高外架上拉混泥土时不小心摔下地上,致身体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经司法判定为伤残八级,未进行劳动能力丢失程度判定。雇主程某只付了8000元医药费,其他丢失回绝补偿,为此陈某诉讼至法院,要求程某补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日子费等,其中被抚养人日子费为2994.49元×(8 11 16)×30%÷2=12046.12元。(江西省2007年度农人年日子消费开销为2994.49元)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抚养人日子费的补偿部分,存在以下几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八条规则被抚养人日子费应依据抚养人丢失劳动能力程度,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规范核算。故被抚养人日子费应依据受害人丢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确认,而本案受害人陈某只做了残疾判定,未做丢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并且在实际日子中,七级至十级的伤残,经治逾后纷歧定会导致劳动能力的丢失。因而,陈某应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故其要求补偿被抚养人日子费的恳求不予支撑。
第二种定见:被抚养人没有作为原告出现在诉讼中,单由受害人建议被抚养人日子费于法无据,受害人不具有申述要求给付被抚养人日子费诉讼主体资格,被抚养人日子费应由被抚养人自己建议故陈某要求程某补偿被抚养人日子费的恳求不予支撑。
第三种定见:本案中被抚养人日子费的补偿部分契合法律规则,依法应予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为解说)第二十八条规则:“被抚养人日子费依据抚养人丢失劳动能力程度,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费开销规范核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核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核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抚养责任的未成年人或许丢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本案是被抚养人为陈某的三个子女,被抚养人日子费的补偿年限分别为:陈甲为18-10=8年;陈乙为18-7=11年;陈丙为18-2=16年。一起,该《解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则:“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补偿责任人只补偿受害人应当担负的部分。……”别的依据《婚姻法》的规则,夫妻两边都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在老公遭到损伤时,原则上补偿责任人只需补偿子女日子费的一半。《解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还规则:“……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补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额或许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额。”本案中的每年的补偿额累计最多为2994.49元×3人÷2×30%=1347.52元,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额。
陈某,男,农人,家住鄱阳县古县渡镇,农闲时帮人干点杂活以贴补家用,陈某与妻子胡某生有三个小孩,大儿子陈甲(10岁)、小儿子陈乙(7岁)、女儿陈丙(2岁)。2008年6月3日,同村的石匠程某雇请陈某做小工(程某承包了同村王某新建高楼的外墙粉刷工程),两边说好薪酬每天60元,当天下午4时许,陈某站在3米多高外架上拉混泥土时不小心摔下地上,致身体多处骨折,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经司法判定为伤残八级,未进行劳动能力丢失程度判定。雇主程某只付了8000元医药费,其他丢失回绝补偿,为此陈某诉讼至法院,要求程某补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日子费等,其中被抚养人日子费为2994.49元×(8 11 16)×30%÷2=12046.12元。(江西省2007年度农人年日子消费开销为2994.49元)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抚养人日子费的补偿部分,存在以下几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八条规则被抚养人日子费应依据抚养人丢失劳动能力程度,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规范核算。故被抚养人日子费应依据受害人丢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确认,而本案受害人陈某只做了残疾判定,未做丢失劳动能力程度判定,并且在实际日子中,七级至十级的伤残,经治逾后纷歧定会导致劳动能力的丢失。因而,陈某应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故其要求补偿被抚养人日子费的恳求不予支撑。
第二种定见:被抚养人没有作为原告出现在诉讼中,单由受害人建议被抚养人日子费于法无据,受害人不具有申述要求给付被抚养人日子费诉讼主体资格,被抚养人日子费应由被抚养人自己建议故陈某要求程某补偿被抚养人日子费的恳求不予支撑。
第三种定见:本案中被抚养人日子费的补偿部分契合法律规则,依法应予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为解说)第二十八条规则:“被抚养人日子费依据抚养人丢失劳动能力程度,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费开销规范核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核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核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当抚养责任的未成年人或许丢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本案是被抚养人为陈某的三个子女,被抚养人日子费的补偿年限分别为:陈甲为18-10=8年;陈乙为18-7=11年;陈丙为18-2=16年。一起,该《解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则:“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补偿责任人只补偿受害人应当担负的部分。……”别的依据《婚姻法》的规则,夫妻两边都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在老公遭到损伤时,原则上补偿责任人只需补偿子女日子费的一半。《解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还规则:“……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补偿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额或许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额。”本案中的每年的补偿额累计最多为2994.49元×3人÷2×30%=1347.52元,没有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