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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9:43
交通事端发作后,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承认交通事端职责。那么,我国相关法令法规是怎么规则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行政承认行为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行政承认行为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交通事端确定书性质是一种详细行政承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规则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但笔者以为交通事端确定书应是详细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
1、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查刑事职责,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或许能否得到民事补偿的问题,因而它直接触及当事人的权利和职责。
2、对职责的区分是公安机关依行政职权进行的,而不是依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的。所谓行政职权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资历及权能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即职能与权利,具有单独毅力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这一权能,才能够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既行政承认。
3、行政承认行为是详细行政行为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或许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或执行公务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就详细特定的事项,作出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权利职责的单独行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区分了事端各方应负的职责巨细,一经作出承认,就会对相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职责带来直接关系,因而说,公安机关制造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不只契合详细行政行为的悉数构成要件,并且应定性为这是一种行政承认行为。
4、《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判定、定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法令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对事端职责确定,是针对详细当事人的,施行这些权利便是实行行政行为,以该行政行为制造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不只反映结案件现实,并且区分了职责,就不是单纯的诉讼依据了,而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对该确定应具有行政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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