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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能撤回复议申请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6:51
《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则:“行政复议决议作出前,恳求人撤回行政复议恳求的,经阐明理由,能够撤回……”可见,撤同复议恳求并不是恳求人随意的行为,需求具有以下条件:
1.只要恳求人才有权撤回复议恳求
作为被申清人的行政机关、其他除法定代理人和经恳求人特别授权的托付代理人以外的复议参加人,都无权恳求撤回复议恳求。
2.恳求人撤回复议恳求有必要出于自愿
要求撤回复议恳求,这是恳求人处置其复议恳求权的行为,有必要是自愿的,而不是出于某种压力或许顾忌,任何人(尤其是被恳求人)不得逼迫或许发动恳求人撤回复议恳求。
3.撤回复议恳求有必要在复议决议作出曾经
这是撤回复议恳求的时刻要求,即有必要在复议现已开端而复议决议没有作出这一期间内;复议没有开端或许复议现已完毕,都不存在恳求人撤回复议恳求问题。
4.撤回复议恳求有必要阐明理由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恳求人撤回复议恳求,要阐明理由。这是为了维护恳求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确保被恳求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恳求复议是恳求人的一项权力,可是,处置这项权力的行为,又直接影响复议活动的进行,甚至会影响别人或许公共利益,也会使违法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任其自然而得不到纠正。因而,撤回恳求也不能随意,要阐明理由;能否撤回,则终究要由复议机关严厉按照法定条件检查决议。假如赞同撤回复议恳求,则应记录在案,以便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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