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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以个人理由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0:33

单位没有帮劳作者交纳社保,职工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填写辞去职务理由为个人原因。在数月后,离任职工恳求公司以未交纳社保而由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终究离任职工能否取得补偿?
事例阐明:
金某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入职。作业期间,该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月,金某向该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在离任恳求表上,金某填写的离任理由为“个人原因”。5月,金某恳求劳作裁定,称因该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提出辞去职务,并根据《劳作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则要求该公司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可是终究,裁定委判决不支撑金某的恳求。
扼要分析: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状况的,劳作者能够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但若劳作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恳求离任,并在尔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撑的。
提示劳作者留意的是,单位未交纳社保,职工能够以此为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状况是不支撑的:
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去职务,后又以未交纳社保为由不支撑;
2、职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交纳社保为由不支撑。
《劳作合同法》相关规则: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1、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供给劳作保护或许劳作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危害劳作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6、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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