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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1: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排放污染物的品种、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越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水污染物排放规范的,依照排放污染物的品种、数量和本方法规则的收费规范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规范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会集处理设备排放污水、按规则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会集处理设备接收契合国家规则规范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越国家或当地排放规范的,按上述污染物的品种、数量和本方法规则的收费规范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会集处理设备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会集处理设备到达国家或当地排放规范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排放污染物的品种、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只等活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备或场所,或许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设备或场所不契合环境保护规范的,依照排放污染物的品种、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法处置危险废物不契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则的,依照危险废物的品种、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四)噪声超支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越国家环境噪声排放规范,且搅扰别人正常日子、工作和学习的,依照噪声的超支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支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只等活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支排污费。排污费征收规范及核算方法见附件。第四条 除《法令》规则的污染物排放品种、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文娱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选用抽样测算的方法核算排污量,核算方法应当向社会揭露,并按本方法规则征收排污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改变《收费许可证》,运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一致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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