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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驰名商标的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7:56

“著名商标”,望文生义,便是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最早来自于《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我国《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把著名商标清晰界说为:在我国为相关大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相关大众包含与运用商标所标明的某类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出产前述产品或许供给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途径中所触及的出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则“确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要素:(一)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三)该商标的任何宣扬工作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四)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五)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
一、 著名商标维护现状
著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较其他一般商标更简单遭到危害,首要体现为著名商标的抢注、仿冒及世界间冒充、仿制产品的出产和出售。因为巨额利润的唆使,导致了著名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从而使著名商标侵权的规模更广、影响更大,这不只给著名商标所有人形成严峻危害,也给商标注册国或运用国带来了无法估量的丢失。因而,著名商标要求得到比一般商标更广泛的特别维护,其间包含世界维护和国内维护。
(一) 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
关于著名商标世界维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世界条约是:《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
《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第6条之2 规则,(1)对著名的产品商标要给予特别维护: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有权或应好坏关系人的恳求,对用于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制止或吊销其注册或运用;(2)答应好坏关系人在这种商标现已注册后的5年内,提出吊销或制止运用这种商标的恳求;(3)关于以诈骗手法获得注册或运用的商标提出吊销或制止运用这种商标的,则不受时刻约束。 TRIPS对著名商标的维护比《巴黎条约》则更进了一步:(1)将对著名商标的维护由产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2)将维护的规模扩大到非相似产品或服务;(3)对怎么确定著名商标做了准则规则:应顾及有关大众对其知晓程度,包含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扬该商标而使大众知晓的程度。
(二) 我国著名商标的维护
我国《商标法》只规则了著名商标确定方法,但未触及到著名商标的维护问题,仅在《著名商标确定和维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触及著名商标维护问题。法律上的缝隙及不完善,致使我国存在很多仿冒、制作仿冒著名商标产品出售的行为及著名商标在国内外被抢注。当时,我国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状况接连不断,不只数量突然添加,并且广泛亚、欧、美、非、大洋洲,除了以往发作的代理商或个人抢注商标外,还呈现了单个的国外大企业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的状况,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商标的状况,更为严峻的是,在有的国家或区域,呈现了专门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的企业或许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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