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增设离婚危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1、建立危害赔偿制度,是婚姻职责的必定要求。
婚姻关系建立后,夫妻间发生了互相搀扶、抚育子女、共同生活、互相尊重品格相等、独立、庄严等活跃职责,也发生了不起重婚等消沉职责。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决裂时,法令应支撑其离婚,也应使其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
补偿和救助,然后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正。
2、建立危害赔偿制度,是爱人身份权的民法特点的直接反映。
3、建立离婚危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维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求。
4、建立离婚危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查过错方职责时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