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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20: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房产商场处理,规范房发生意行为,保护房产商场秩序,保证房发生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和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发生意,实施房产商场处理,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发生意,包含房产转让、房子租借、房产典当等行为。
凡从事房发生意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进入房发生意商场,制止场外生意。未经查看挂号的房发生意,不受法令保护。
第四条 市房产处理局担任全市乡镇房产商场工作处理作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处理机关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商场工作处理作业。
第五条 财务、国有财物、工商、物价、土地等部分应依据各自职责,参加、合作房产商场处理作业。
第二章 房产转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权力人经过生意、赠与或其他合法方法将其房产搬运给别人的行为。
房产转让时,房子全部权和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起转让。
第七条 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产时,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好现已付出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获得土地运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好进行出资开发,归于房子缔造工程的,应完结开发出资总额的25%以上。
第八条 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产时,由房发生意处理部分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
经赞同需处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受让方到土地处理部分处理出让手续。
经赞同能够不处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房发生意处理部分直接处理转让手续,其划拨土地运用权性质不变。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规则上缴土地增值税。
第九条 个人享用国家、单位补助缔造、购买的房子转让时,增值部分按其时出资份额分红,减值部分按其时出资份额分管。出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按房改规则购买的房子,按《鸡西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鸡政发〔1995〕8号)规则实施。
第十条 房产转让有必要到当地房发生意处理部分挂号,经查看和价格评价后,处理产权过户改变手续,核发房子全部权证。
私自转让的房产,当事人应在约束时刻内到当地房发生意处理部分处理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 房产转让,按下列程序处理手续:
(一)当事人应在房产转让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证明文件和材料,向房产所在地房发生意处理部分提出书面请求,并照实申报成交价格。
(二)房发生意处理部分对当事人供给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看,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答应转让的答复。
(三)对答应转让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价,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
(四)当事人按规则交纳有关税费。
(五)处理产权改变手续,核发房子全部权证。
转让共有房产,须持共有人赞同的书面证明。同等条件,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当事人托付别人署理的应出示法定托付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处理房产转让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个人购买房产,私产出卖、转让、差额交流或以房作价出资、以房抵债等,须提交房子全部权证、土地运用证、两边身份证、契税交税收据、合同或协议书。
(二)单位购买房产,公产出卖、转让、差额交流或以房作价出资、以房抵债等,须提交房子全部权证、土地运用证、合同或协议书、上级主管部分赞同文件、企业性质证明、法人资历证书。公有旧居处向员工出售,按《鸡西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鸡政发〔1995〕8号)规则处理,国有房产转让须持国有财物处理部分赞同文件。
(三)个人或单位购买商品房,须提交商品房产权挂号证明、交款收据、保管(修理)协议书、购销(预售)合同、身份证明。
动迁安顿还须供给动迁安顿补偿合同(协议书)。
(四)单位购买私有房产,有必要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文件。
(五)单位以员工集资或解危、解困方法缔造的居处,处理产权挂号手续时须持政府集资建房或安居工程赞同文件。
(六)房产赠与须提交赠与公证书。
(七)房发生意处理部分以为应当供给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施许可证原则。具有房地产开发运营资历的企业预售商品房,应按一栋一项向房产行政处理部分处理预售挂号,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未获得房地产开发运营资历的单位,不得从事商品房开发运营活动,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请求处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开发企业《经营执照》。
(二)缔造项目的出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赞同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投入开发缔造的资金已达到工程缔造总出资的25%以上的资信证明。
(五)动迁安顿计划及商品房预售计划。预售计划应阐明商品房的方位、装饰规范、交给运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给运用后的物业处理等内容,并应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一起提交答应向境外出售的赞同文件。
第十五条 房产行政处理部分接到商品房预售请求后,应查验各项证件、材料,并进行现场查勘。经查看合格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栋一证,并一起按每栋户数核发《商品房产权挂号证明》。
第十六条 下列房产不得转让:
(一)未经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分核发房产权属证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他方法约束房地产权力的。
(三)权属有争议或许权属证与房产不相契合的。
(四)设定典当权的房产,未经典当权人赞同的。
(五)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赞同的。
(六)商品房未处理预售批阅手续的。
(七)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制止权属搬运的。
第三章 房产典当
第十七条 房产典当是指房产权属人将房产作为典当物以不搬运占有的方法供给给债权人的担保行为。典当人在债款到期而不能清偿时,典当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典当房产,并从被处置的典当房产所得金钱中得到归还。
第十八条 房产典当当事人有必要是法人或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房产典当有必要连同该房子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一起典当。
第十九条 下列房产不得典当:
(一)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
(二)没有确权和产权有胶葛的。
(三)代管房子代管人无法承认权属人的。
(四)公益事业的。
(五)确以为近期拆迁区域的;拖欠租金、税金、债款没有归还的;被司法、行政机关扣押、查封、诉讼保全的。
(六)没有获得土地合法运用权的。
(七)房产处理部分以为不宜典当的。
第二十条 国有房产典其时,应报上级主管部分赞同,并经国有财物处理部分赞同;集体全部制单位自有房产典当应经单位员工大会决议,并出具主管部分证明;外资、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的房产典其时,应经该企业的董事会赞同。
共有的房产进行典其时,须经共有人赞同并出具书面证明,共负典当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典当合同应载明下列条款:
(一)合同称号、典当人、典当权人名字或称号、居处或所在地。
(二)房产坐落、结构、建筑面积及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房子价值。
(三)担保债款的用处、典当金额、币别、利率、交给方法、清偿方法。
(四)典当期限。
(五)违约职责及两边以为其他有必要的条款。
(六)缔结合同的地址和时刻。
第二十二条 典当人和典当权人以为需求承认典当房产价值时,可托付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建立的评价安排进行评价。
同一房产设定一个或数个典当权时,其典当担保债款之和不得超越该房产评价总值的75%。
第二十三条 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自典当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分请求房产价格评价,处理挂号、审阅手续。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回收房子全部权证发给典当权人房子典当权证。未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合同无效。
第二十四条 典当当事人处理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典当请求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资历证明。
(三)主合同和房产典当合同。
(四)《房子全部权证》、《土地运用证》。
(五)有关部分赞同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房产典当期间,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的书面赞同不得对典当房子进行拆建、改建;不得将典当房产出借、出售、赠与、切割或以其他方法处理。
典当期间,因典当人差错,形成典当房子受损灭失,典当权人要求恢复原状或供给新的产业担保,典当人不实施职责,典当权人有权中止典当,追索债款。
典当期间,典当权人只要按合同约好的方法收取利息的权力,而无运用房产的权力,并不得以承押的房产与第三人另订其他合同。
典当期间,因国家缔造用地需撤除典当房子时,由典当两边从头建立典当或典当人清偿债款,处理有关改变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房产典当期满,债款清偿结束,典当合同即告完结。两边应在15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处理典当刊出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典当人到期不能归还债款,典当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典当的房产,处置房产所得价款按下列次序归还:
(一)付出处置费用。
(二)交纳与典当房产有关的税费。
(三)归还典当价款本息,如设定若干典当权的,按典当挂号先后次序清偿。
(四)处置价款清偿典当价款后剩下的,返还典当人。缺乏归还的,典当权人有权向典当人另行追索。
第四章 房子租借
第二十八条 房子租借是指房子全部权人作为租借人将其房子租借给承租人运用,由承租人向租借人付租借金的行为。
房子全部权人将房子内的设备、设备、场所就地供给给别人进行运营活动的,视同房子租借。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全部房子或被颁布房子运营处理权的房子,能够依法租借。
第三十条 房子租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越该房子运用范围内土地运用年限。
第三十一条 经产权人赞同,承租人能够将租借的房子部分或许悉数转租给第三人。以承租的房子进行联营或承包运营的,视同转租。
转租人与受租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处理转租手续。
转租合同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越原租借合同的截止日期,但三方当事人洽谈约好的在外。
受转租人不得将租借的房子再行转租。
第三十二条 房子租借,租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定书面租借合同,约好租借期限、租借用处、租借价格、补葺职责等条款,以及两边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房子租借实施挂号存案原则。
第三十四条 租借两边当事人应在租借合同签定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所在地房发生意处理部分处理挂号存案手续:
(一)租借两边当事人签定的书面租借合同。
(二)房产权属证件。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法人资历证明。
(四)房发生意处理部分以为应供给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共有房子租借的,须提交共有人赞同的书面证明。
代管房子租借的,须提交房子全部权人授权租借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 房发生意处理部分对租借两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查核后,核发《房子租借证》。
经营用房,凭房产部分核发的《房子租借证》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经营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下列房子不得租借:
(一)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子未获得共有人书面赞同的。
(四)已典当的房子未经典当权人赞同的。
(五)经判定归于风险房子的。
(六)不契合公安、环保、消防、卫生等工作主管部分有关规则的房子。
(七)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制止租借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改变或革除租借合同:
(一)契合法令规则或合同约好可改变或革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借合同不能持续实施的。
(三)当事人洽谈一致的。
因改变或革除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丢失的,除依法能够革除职责的以外,应由职责方担任补偿。
第三十八条 转让已租借的房子,应在1个月前告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房子交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房子交流是指房子全部权人或运用人交流房子全部权或运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房子运用权交流,应当征得房子全部权人赞同。房子全部权人对运用人合理的交流行为应当支撑。
第四十一条 房子交流须持《房子承租证》或《房子全部权证》、《居民身份证》,到当地房发生意处理部分处理换房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处理换房手续:
(一)无承租权或房子全部权、土地运用权证件的。
(二)拖欠房子租金的。
(三)损坏房子及房子设备,未按规则修正或补偿的。
(四)房子胶葛未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因房子面积、结构类别、质量等级、街区等级、层次、朝向等要素的差异,换房时可按本办法第二章房产转让差额交流规则处理。
第六章 房发生意合同
第四十四条 房发生意应当签定书面合同,运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监制的一致合同文本。
第四十五条 签定房发生意合同,有必要恪守法令、法规,不得运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有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房发生意合同签定后,应到房发生意处理部分挂号存案。当事人两边应按自愿原则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进行合同鉴证。
第四十七条 房产转让、典当、房子租借、交流合同除按本办法要求载明首要条款外,还应阐明合同胶葛的处理方法。
第四十八条 房发生意合同依法建立,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全面实施合同规则的职责,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或革除合同。
因改变或革除合同使一方遭受丢失的,除依法能够革除职责的以外,应由职责方担任补偿。
第七章 房产中介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房产中介,是指房产咨询、房产评价、房发生意等服务活动。
第五十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活动,须建立房产中介服务安排。房产中介服务安排是具有法人资历的经济安排。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分是房产中介的工作处理和资质处理部分。
第五十一条 建立房产中介服务安排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称号、安排安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产业和经费。
(四)有获得《房地产经济人员资历证书》及《房地产评价岗位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五十二条 建立房产中介服务安排(含兼营安排),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分申领《房地产中介资历批阅书》,凭《房地产中介资历批阅书》向工商行政处理部分申报建立挂号,收取经营执照后,方可经营。
触及国有房产评价事务的,还需收取国有财物处理部分颁布的资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 房产中介服务安排实施年检原则。年检不合格的房产中介服务安排,不得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事务。
第五十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安排有必要实施下列职责:
(一)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
(二)恪守自愿、相等、诚笃、信誉的作业原则。
(三)按核准的事务范围从事运营活动。
(四)依法交交税费。
(五)按规则规范收取服务费用。
(六)承受行政主管部分及有关部分的辅导、监督和查看。
第五十五条 房产中介服务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原则。
从事房产评价事务的人员,有必要是获得《房地产评价师资历证书》,或许是持有《房地产评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评价人员。
从事房发生意事务的人员,有必要是获得《房地发生意人员资历证书》的房发生意员。
第八章 房产评价
第五十六条 鸡西市房产处理局担任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全部制方法的房产评价处理作业。
第五十七条 凡在本市建立的房产评价事务所、兼营房产评价的咨询公司、其他工作触及房产评价的部分,应承受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分的工作处理和资质处理。其效果直接作为税费收入依据时,有必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建立的评价安排承认,属国有财物的由国有财物部分承认。
第五十八条 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有必要由政府建立的房产评价安排进行房产价格评价:
(一)房发生意、租借、切割、赠与、交流、典当、典当、承继的。
(二)房产胶葛裁定、司法诉讼触及到房产价格的。
(三)企业破产、吞并、分立、清算、联营时触及房产权属搬运的。
(四)国有房产出卖触及产权搬运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则需求进行房产价格评价的。
第五十九条 房产价格评价按以下作业程序进行:
(一)请求评价:由当事人提交评价请求书托付评价,由托付人和评价安排签定房产评价托付书。托付书应附产权证书和有关图纸、材料,并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法人代表)名字、工作、地址;
2、标的物称号、面积、坐落;
3、请求评价的事由、项目和要求;
4、当事人以为其他需求阐明的内容。
(二)评价受理。查看请求材料,契合条件后,承认受理。
(三)现场勘估。评价人员拟定评价计划,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查,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材料,并做好记载。
(四)归纳作业。评价人员依据标的物请求评价的性质,按《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商场评价处理实施细则》挑选规则的评价法,核算价值。
(五)完结评价。将评价陈述送交当事人。
第六十条 实施房产价格评价人员资历认证原则。
每项评价事务不得少于两名评价人员。评价陈述书有必要由获得国家缔造部、人事部一起认证并经注册的房地产评价师签署,或由3名以上获得省缔造主管部分一致颁布的《房地产评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联合签署。
第六十一条 房产价格实施国家定价、国家辅导价和商场调节价3种价格。
房发生意商场国家辅导价格,由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建立的评价事务所,依据上年的商场实践价格测算后报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分赞同后发布。每年修订一次。
非居处房子价格实施商场调节价。
商品居处的价格由政府物价主管部分审定。
公有居处向员工出售,有必要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分建立的评价安排评价后,再按房改有关方针出售。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施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原则。房产全部人转让房产,应向当地房发生意处理部分照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
第九章 税 费
第六十三条 房发生意应交纳契税。
第六十四条 生意价格低于评价价格的,按评价价格计收税费,生意价格高于评价价格的,按生意价格计收税费。
第六十五条 凡处理房产挂号、鉴证手续时须交纳下列规费:
(一)房子生意、有偿转让、赠与、典当、差额交流、以房作价出资、以房抵债,购买公有旧居处,单位集资、合资建房向外出售,商品房预售期间及未处理产权挂号前转让的,应交纳生意处理费。
(二)房子租借,应交纳租借鉴证手续费,由租借人承当。
(三)房产评价应交纳评价费,由请求评价的单位或个人承当。
费率按市政府物价主管部分赞同的规范实施。房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规范按国家计委、缔造部〔1995〕第971号文件规则实施。
第六十六条 房发生意商场收缴的各种税费,按市财务部分的有关规则实施。
第十章 罚 则
第六十七条 对违背本办法,除由有关部分按职责依法处分外,均由房产行政主管部分按下列规则处分:
(一)违背本办法第十条规则,按应缴税费额每日交纳5‰的滞纳金,以税费额的50%为限。
(二)违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则,没收买方房子全部权,对卖方按房子价值20%处以罚款。
(三)违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则,除责令中止出售、补办手续、按出售商品房规则交交税费外,并可处以罚款。
(四)违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则,未经赞同私行转让房产,转让无效,没收不合法所得。
(五)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受转租人私行再行转租的,没收不合法所得。
(六)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则,责令期限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七)违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则,视为不合法租借,没收不合法所得。
(八)违背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则,除补交规则的税费外,对生意两边各处以房产评价价值10%以下罚款。
(九)违背本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五条规则,未获得房产中介资历,私行从事房产中介事务的,责令中止房产中介事务,没收不合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未获得经营执照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责令中止房产中介服务事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六十八条 阻碍房产商场处理人员实施公务,打乱房产商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处分。
第六十九条 涂抹、假造房产权属证及其他有效证件的不予处理全部手续。发生结果的,追查职责人的职责,并由职责人补偿全部经济丢失。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能够在15日内依法请求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逾期不中请复议或申述,又不实施处分决议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七十一条 房产商场处理部分作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则实施罚款处分时,有必要运用财务部分一致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缴同级财务。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则有冲突时,按上级规则实施。
第七十四条 市房产处理局可按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并担任安排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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