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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构建的探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9:57

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是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预备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到现在尚没有关于独自设置审前程序的清晰提法,但随着“正当程序”准则对我国诉讼程序立法影响的不断加深以及“公正与功率”准则对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迫切要求,关于审前程序的设置已成为行政诉讼庭审方法变革亟需处理的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诉讼审前程序首要是指在案子开庭前包含立案检查,送达案子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以及庭前举证辅导和依据交流等程序的总和。这些审前程序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案子审理的整体功率和作用。咱们现在所实施的立审别离准则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分工清晰,避免乱收案和办黑案等积极作用,但长时间审判实践标明,这种分工正在成为影响行政案子审判功率和审理作用的首要妨碍,这首要因为行政案子不管在案子主体仍是争议焦点以致审理程序上都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行政案子的立案检查与庭前预备也不该套用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做法,而应结合行政诉讼的本身特色和法令准则拟定一套契合实际的准则办法。所以要想构建高效科学的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就必须对当时的某些做法进行必要的变革,以下笔者首要从当时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中关于庭前立案检查、举证辅导和依据交流这三方面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关于立案检查准则的构建
咱们当时实施的立审别离准则,是套用民事案子的操作规程,即由立案庭担任案子的检查和受理以及向原告送达案子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的作业,由行政审判庭担任案子的开庭审理和判定等作业,至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的作业,则有的法院由立案庭担任,有的法院由行政庭担任。可是经过长时间的审判实践查验,这种分工在实践上却成为阻止行政案子审判功率和审理作用的首要妨碍。这首要表现在:
1、近年来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功能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令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案子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只需公民权与行政权发作磕碰,公民的榜首反响便是去找法院说理,而往往不去细心研讨应经过何种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力才契合法令规定,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对案子不做详细检查就轻率收案,就可能会出现在案子现已进入审理程序后才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讼恳求重复或多个恳求不属同一法令关系、原告的诉请须先经行政复议或其他行政途径处理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等状况,使原本能够在立案检查时就能够处理的工作必须经开庭审理后才干处理,既增加了法院的作业量,也形成当事人的诉累和不理解,更简单形成当事人在心理上与法院的敌对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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