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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债务重组协议约定还款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22:34
在企业吞并重组中,签定的债款重组协议要严格遵守。那么未依债款重组协议约好还款是否构成违约,关于未依债款重组协议约好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岳阳律师整理了关于未依债款重组协议约好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未依债款重组协议约好还款,是否构成违约
2013年9月3日,王某以A公司司未依照债款重组协议的约好于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第二期金钱6557万元为由恳求判令A公司司、B公司、C公司一起归还王某剩下告贷本金26400万元,依照月利率19.8‰付出王某利息至债款清偿结束之日。
法院判定:应当承当还款职责
依据案涉债款重组协议、债款担保函的约好,A公司司作为债款人不能依约向债权人王某实行还款责任时,B公司、C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依法向王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A公司司于2013年2月6日付出了榜首期8800万元,违背了债款重组协议的约好,但因为两边在2013年2月4日的协议中约好互免违约职责的追查,故对榜首期还款的拖延实行,A公司司的违约职责现已革除。因为两边在债款重组协议中约好的违约职责是减免的利息不予减免,并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原先约好的利率康复计息至债款清偿结束,并依照违约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而王某未建议罚息,故A公司司应依照协议清晰约好承当不予减免的利息及拖延付款期间的利息的违约职责。
律师说法:是否契合先付息后还本的规则
A公司司于2013年9月29日、9月30日别离付出王某金钱3000万元、3557万元,算计6557万元,与第二期的还款金额相一致;A公司司于2014年1月22日、1月23日别离付出王某金钱8900万元、8850万元,算计17750万元,与第三期的还款金额相一致。尽管A公司司第二期、第三期付款显着超出了约好期限,应承当违约职责,但并不影响悉数本金已付出结束的现实。债款重组协议第七条清晰约好了A公司司承当违约职责的方法,即A公司司违背本协议,未依照约好的还款方案归还债款,本协议榜首条中所约好减免的利息不予减免,并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原先约好的利率康复计息至债款清偿结束,并依照违约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付出给王某。榜首,债款重组协议将本案欠款本金和利息合并为一个总额,并约好分三期付出,可是并未约好每一期付出金额中本金和利息的详细数额,江苏高院以为应依照本金和利息在欠款总额中的份额,分三期逐渐归还,契合本案实践。第二,依据上述准则,债款重组协议榜首条约好的利息减免,也应是按份额分三期逐渐减免的,已然榜首期A公司司拖延实行被免责,那么相应的利息减免也应持续有用,不受随后违约行为的影响。第三,A公司司承当违约职责的另一项内容是债款重组协议榜首条约好减免的利息不予减免,并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原先约好的利率康复计息至债款清偿结束。因而,本案应就A公司司所欠金钱的本金部分康复核算利息,不适用“先付息,后还本”的有关规则。
归纳以上介绍,未依债款重组协议约实行相应责任,会构成违约。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未依债款重组协议约好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求找律师咨询,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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