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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征遗产税争论的法律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1:45

遗产税是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早在古埃及年代就曾呈现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准则是始于16世纪末的荷兰。我国在上世纪中期也从前开征过遗产税。关于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拥护与对立的争辩从未休止过。西方有一句税收名言:Nothing in this world is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国际上只要两件工作是不可避免的:一是逝世,二是交税。)西方相同还有别的一句名言:There is only one thing to top these two calamities: the combination of both: Death duty = estate tax.(只要一件工作比逝世和交税更不幸,那就是逝世与交税相结合的产品——遗产税。)可见,对立开征遗产税的声响与拥护的声响相同嘹亮。
近年来,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一向很高。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会议上,不断有代表提交主张开征遗产税的提案。与此相反,香港区域则于2005年11月2日通过了《2005年收入(撤销遗产税)法令》。该法案将于2006年2月11日收效。到时,香港将正式撤销遗产税。这“一立一废”的行为背面,掩映着不同利益集体相异的利益诉求。本文将从法律准则的层面临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争辩作一分析。
一、 遗产税概说
遗产税是以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产业为交税目标的一类税。一般以为,开征遗产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一)遗产税具有相当大的收入再分配效果。征收遗产税能够调理社会财富的分配, 缓解贫富悬殊的对立, 有助于完成社会公正;(二)因为遗产税准则一般与公益捐献准则还结合,因而,征收遗产税能够鼓舞公益捐献,进步社会福利;(三)遗产税能够扩展税源,添加政府财政收入。现在,国际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区域开征了遗产税。
从国际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遗产税征收形式主要有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1.总遗产税制。它是指对产业所有人逝世时留传的产业总额为征收目标的税制。它一般不考虑承继人的多少及其与被承继人的亲疏联系,以遗产承继人或许遗产办理人为交税义务人。这种税制一般设有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依照超量累进税率计征。2.分遗产税制。它是先按承继人的多少及其亲等联系,对被承继人留传的产业进行切割,然后对各个承继人承继的遗产比例,在依据各承继人的个人经济状况及其与被承继人的亲疏联系的远近进行不同的减免、扣除后,然后别离适用不同税率交税。3.混合遗产税制。它是把前两种交税方法结合起来,即先征一次总遗产税,然后再征分遗产税。
二、 拥护和对立遗产税开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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