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2:17
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准则的联系,担保法系统和物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则。司法实践中应当充沛注意到这一立法准则的变化情况。
担保法《解说》的规则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完毕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可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则,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二者的差异十分显着。
很显然,担保法《解说》赋予典当权人在主债款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典当权。这种规则的理论根据在于,以为典当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款诉讼时效的约束。可是,物权法已将典当权的完成期限与主债款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维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款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典当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维护的领域,使之损失了根据旧法能够享用“延期两年”的特权。
上述问题的处理,首要应当考虑法令的效能层级。笔者以为,物权法的效能层级高于担保法,故典当权有必要伴随主债款一同适用诉讼时效。由于物权法明确规则典当权的完成期间与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款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典当权人能够随时建议典当权的完成。
但有理论误以为物权法已将典当权的完成期间压缩在主债款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款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杂和同等,忽视了主债款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款作为民事权力的一种,其必定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一般诉讼时效准则,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间断和中止的规则。这样,主债款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践时限或许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规模。由于上述主债款时效的动态性直接约束了典当权的完成期间,故典当权的存续期限依然是一个无法肯定固定的时间段。
担保法《解说》一方面临主债款人所获时效利益予以承认,另一方面又用“延期两年”的方法连续了与主债款人处于同一职责系统的典当人的职责期间。由于典当人在承当了清偿责任后享有向主债款人追偿的权力,故当典当权人用该《解说》所赋予的“延期两年” 的特权迂回完成典当权后,等于又变相地使主债款人损失了其所取得的时效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当典当权因时效届满而损失司法强制力维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完全“消除”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天然债款而继续存续?笔者以为,天然债款的解读愈加契合诚信准则。假如超期后典当人依然自愿实行债款,那么法令没有必要制止这种根据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故应当尊重典当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定其康复承当典当责任的法令效能。
此外,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则。但时效与质权是有必定联系的。由于质权人的主债款也存在着时效问题,不能以为质权人持有质物就视为其时效继续中止。
转自人民法院报
担保法《解说》的规则是,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款的诉讼时效完毕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完毕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可是,物权法第202条却规则,典当权人应当在主债款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典当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二者的差异十分显着。
很显然,担保法《解说》赋予典当权人在主债款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典当权。这种规则的理论根据在于,以为典当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款诉讼时效的约束。可是,物权法已将典当权的完成期限与主债款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维护期上完全重合。主债款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典当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维护的领域,使之损失了根据旧法能够享用“延期两年”的特权。
上述问题的处理,首要应当考虑法令的效能层级。笔者以为,物权法的效能层级高于担保法,故典当权有必要伴随主债款一同适用诉讼时效。由于物权法明确规则典当权的完成期间与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款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典当权人能够随时建议典当权的完成。
但有理论误以为物权法已将典当权的完成期间压缩在主债款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款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杂和同等,忽视了主债款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款作为民事权力的一种,其必定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一般诉讼时效准则,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间断和中止的规则。这样,主债款届期后其时效存续的实践时限或许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规模。由于上述主债款时效的动态性直接约束了典当权的完成期间,故典当权的存续期限依然是一个无法肯定固定的时间段。
担保法《解说》一方面临主债款人所获时效利益予以承认,另一方面又用“延期两年”的方法连续了与主债款人处于同一职责系统的典当人的职责期间。由于典当人在承当了清偿责任后享有向主债款人追偿的权力,故当典当权人用该《解说》所赋予的“延期两年” 的特权迂回完成典当权后,等于又变相地使主债款人损失了其所取得的时效利益。
另一个问题是,当典当权因时效届满而损失司法强制力维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完全“消除”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天然债款而继续存续?笔者以为,天然债款的解读愈加契合诚信准则。假如超期后典当人依然自愿实行债款,那么法令没有必要制止这种根据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故应当尊重典当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定其康复承当典当责任的法令效能。
此外,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则。但时效与质权是有必定联系的。由于质权人的主债款也存在着时效问题,不能以为质权人持有质物就视为其时效继续中止。
转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