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赔偿金额范围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3:32
咱们知道,不合法偷盗别人财政,且到达必定数额的,构成偷盗罪,会被追查刑事责任,那么被盗补偿金额规模怎么承认?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下内容为你分忧,期望能对你有所协助。
法律规则如下: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用证明承认。关于不能承认的,应当区别情况,依据作案其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办法,以人民币别离核算:
1.流通领域的产品,按商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核算;归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核算;归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核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制品按本项之二规则的办法核算;半制品对比制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核算,但作案其时商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其时商场价的中等价格核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商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核算。大牲畜,按交易商场同类平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核算。
5.进出口货品、物品,按本项之1规则的办法核算。
6.金、银、珠宝等制造的工艺品,按国有商铺零售价格核算;国有商铺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核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卖出价核算。
8.不归于收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含古董、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铺的一般零售价核算,或许按国家文物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9.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偷盗数额按当地邮电部分规则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核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本钱价格核算 . 10.明知是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偷盗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付出的电话费核算。偷盗数额无法直接承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备被盗接、仿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仿制前6个月的均匀电话费核算;合法用户运用电信设备、设备缺乏6个月的,按实践运用的月均匀电话费核算。
11.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则核算;仿制别人电信码号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则的偷盗数额累计核算。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四)同品种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可以辨明的,别离核算;难以辨明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浪费、丢掉、损坏的,无法追缴或许几经易手,开始形状被损坏的,应当依据失主、证人的陈说、证言和供给的有用凭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承认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显着低于被盗其时、当地商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核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说核算的偷盗数额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
(八)偷盗违禁品,按偷盗罪处理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许价格难以承认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评价。
(十)对已陈腐、破损或许运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其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废品,按物资收回使用部分的收购价格核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以实践价值核算。
(十二)屡次偷盗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最终一次偷盗构成犯罪,前次偷盗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偷盗数额。
(十二)偷盗行为给失主形成的丢失大于偷盗数额的,丢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法律规则如下: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用证明承认。关于不能承认的,应当区别情况,依据作案其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办法,以人民币别离核算:
1.流通领域的产品,按商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核算;归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核算;归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核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制品按本项之二规则的办法核算;半制品对比制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核算,但作案其时商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其时商场价的中等价格核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商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核算。大牲畜,按交易商场同类平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核算。
5.进出口货品、物品,按本项之1规则的办法核算。
6.金、银、珠宝等制造的工艺品,按国有商铺零售价格核算;国有商铺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核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卖出价核算。
8.不归于收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含古董、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铺的一般零售价核算,或许按国家文物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9.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偷盗数额按当地邮电部分规则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核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本钱价格核算 . 10.明知是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偷盗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付出的电话费核算。偷盗数额无法直接承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备被盗接、仿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仿制前6个月的均匀电话费核算;合法用户运用电信设备、设备缺乏6个月的,按实践运用的月均匀电话费核算。
11.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则核算;仿制别人电信码号后自己运用的,偷盗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则的偷盗数额累计核算。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四)同品种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可以辨明的,别离核算;难以辨明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浪费、丢掉、损坏的,无法追缴或许几经易手,开始形状被损坏的,应当依据失主、证人的陈说、证言和供给的有用凭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承认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显着低于被盗其时、当地商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则的核价办法核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说核算的偷盗数额的,偷盗数额按销赃数额核算。
(八)偷盗违禁品,按偷盗罪处理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许价格难以承认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则,托付指定的评价组织评价。
(十)对已陈腐、破损或许运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其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废品,按物资收回使用部分的收购价格核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则处理,以实践价值核算。
(十二)屡次偷盗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最终一次偷盗构成犯罪,前次偷盗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偷盗数额。
(十二)偷盗行为给失主形成的丢失大于偷盗数额的,丢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