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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建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0:29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公布于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1985年。其时仍施行单一公有制的方案经济体系,全社会长时间物资严峻匮乏,广阔工人、农人家庭基本上没有什么产业,承继联系极为简略,加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讨刚刚康复,关于承继法律准则的重要意义知道缺乏,因而形成现行承继法过火简略,仅有36个条文,遗漏了许多重要承继准则。《承继法》施行至今已有25年之久,25年来,我国现已成功完成从方案经济体系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转轨,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适当开展,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造小康社会的方针行将完成,广阔人民群众具有的私有产业品种和数量日益添加,一起因为施行方案生育方针,一对配偶只生一个孩子,家庭联系和亲属联系发生了深入改变,《承继法》现已无法满意和习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一起,承继法自身的许多缝隙和缺点,也约束了承继准则的调整功用的进一步发挥,不符合建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律调整的要求。特此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承继法》的修订作业提上立法日程。
主张修订的首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遗产的规模。承继立法应采纳罗列式,明确规则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所规则和认可的产业权利,如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占有、股权、知识产权、债务等,归于能够承继的遗产规模。
二、关于完善承继权损失准则。承继法乃私法,应注重并充分体现对当事人毅力之尊重。应当将杀戮被承继人、遗弃被承继人或许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峻的作为承继权损失事由,并明确规则承继回复请求权及其时效、行使和效能等。
三、关于法定承继人的规模和次序。因为我国长时间施行方案生育方针,家庭联系和亲属联系日趋简略,假如仍坚持现行法所规则的法定承继人规模,将导致遗产无人承继的景象日渐增多。为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适当扩展法定承继人之规模。考虑到我国前史传统和承继习气,主张将法定承继人规模扩展至四等亲以内的亲属,并将现在的两个承继次序,变更为三个或许四个承继次序。如承继人中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首要奉养职责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应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
四、关于代位承继准则。《承继法》在代位承继的性质上采纳了代表权说,被代位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代位承继人不得代位承继。可是,被代位人的职责不应由代位承继人承当。因而,在代位承继的性质上应当采纳固有权说,被代位承继人即便损失承继权的,代位承继人也得代位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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