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作交通事端后工伤确定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作交通事端后工伤确定问题的请示》(沪人社【2009】6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作交通事端工伤确定问题,赞同你局定见,即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改装电动自行车事端损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则的任何一种景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应根据交通管理部分对此类事端的处理定见进行工伤确定;若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对此类事端案机动车事端处理,应确定为工伤,若按
非机动车事端处理的,不该确定为工伤。
假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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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