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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问答摘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1:53

由于共有产权住所的出售价格低于平等位的房子价格,所以算是一种比较抢手的房子类型,尽管共有产权房价格低,可是它的请求条件也不简单,并且关于购买者也有必定的要求约束。下文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关于北京共有产权房方针的内容,欢迎各位阅览。
1、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所?
答:共有产权住所是指政府供给方针支撑,由建造单位开发建造,出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质量产品住所价格水平,并限制运用和处置权力,实施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方针性产品住所。
2、共有产权住所出售价格定价准则是什么?购房人产权比例比例怎么确认?政府比例由谁持有?
答:共有产权住所项目的出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质量普通产品住所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造本钱和恰当赢利为根底,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要素归纳确认。
购房人产权比例,参照项目出售均价占同地段、同质量普通产品住所价格的比例确认;政府产权比例,准则上由项目地点区域级代持组织持有。共有产权住所项目出售均价和共有比例比例,确认准则根据为《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所处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第十八、十九条规则。
3、购房合同怎么签定?购买共有产权住所的能够借款吗?
答:请求家庭选定共有产权住所的,夫妻两边应一起与开发建造单位、代持组织签定三方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家庭产权比例的一起共有人,未成年子女为同住人。
购买共有产权住所的,购房人能够依照方针性住所有关借款规则请求住所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借款。
4、共有产权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物业费由谁承当?
答:共有产权住所购房人应当依照本市产品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规则,全额交纳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共有产权住所的物业服务费,由购房人承当,并在购房合同中清晰。
5、共有产权住所怎么处理不动产挂号?
答:开发建造单位、购房人和代持组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不动产挂号有关规则,向房子地点区域不动产挂号部分请求处理不动产挂号,房子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所”。挂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挂号簿后,不动产挂号部分应向当事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并按规则在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名字、共有方法及共有比例等内容。
6、共有产权住所何时能够转让?
答:共有产权住所购房人获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子产权比例,因特别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所城乡建造委(房管局)提交请求,由代持组织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要素确认。回购的房子持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所运用。
7、共有产权住所不动产证满5年后转让时,有哪些详细规则?
答:(一)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所城乡建造委(房管局)提交转让请求,清晰转让价格。平等价格条件下,代持组织可优先购买。
(二)代持组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房子价格,应托付房地产评价组织参照周边商场价格评价确认。购房人转让价格显着低于评评价格的,代持组织应当按购房人提出的转让价格予以回购。
(三)代持组织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在代持组织树立的网络服务渠道发布转让所购房子产权比例信息,转让目标应为其他契合共有产权住所购买条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子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所”,所占房子产权比例比例不变。
(四)购房人经过购买、承继、受赠等方法获得其他住所的,其共有产权住所产权比例由代持组织回购。
8、共有产权住所能够租借吗?需求恪守哪些处理规则?
答:已购共有产权住所用于租借的,购房人和代持组织依照所占房子产权比例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购房人在市级代持组织树立的网络服务渠道发布房子租借信息,优先面向保证性住所存案家庭或契合共有产权住所购房条件的家庭租借。购房人不得私行租借、出借。
9、共有产权住所请求人招摇撞骗要承当哪些职责?
答:违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所处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则,经查实,请求人不照实申报、改变家庭户籍、人口、住所、婚姻等情况,假造或供给不真实证明资料,许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借住所、公有住所但在规则期限内拒不腾退的,制止其10年内再次请求本市各类保证性住所和方针性住所,并按以下景象处理:
(一)已获得资历的,由区住所城乡建造委(房管局)撤销其购买资历;
(二)已签约的,开发建造单位应与其免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当相应经济和法律职责;
(三)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所的,由代持组织责令其腾退住所,收取住所占用期间的商场租金,住所腾退给代持组织后,由代持组织退回购房款。
10、请求家庭能够抛弃选房吗
答:请求家庭抛弃选定住所或选定住所后未签定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所。
以上内容是关于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所方针的相关内容,其间触及到了共有产权房的转让、租借、定价准则、请求等等方面的内容,如果有想要详细了解的朋友能够多重视这方面的内容,如果有其他想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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