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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20:44

状况:失效发布日期:1993-12-30收效日期:1993-12-30发布部分:天津市政府发布文号:津政发[1993]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赞同市税务局《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娱乐业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娱乐业的运营现状,现就运营娱乐业详细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规则如下:一、凡运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及游艺中的电子游戏机等娱乐活动获得的运营收入,其适用营业税税率为10%。二、对娱乐业中的游艺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不包含电子游戏机)。三、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兼营的烟、酒、饮料等产品,不管其帐务怎么处理,均应按娱乐业10%的税率同时征收营业税。四、对餐饮、旅馆(包含宾馆、饭馆、酒店、写字楼)等附设的卡拉OK、KTV单间、舞厅、音乐茶座等,其获得的收入应独自记帐、独自核算,依10%税率征收。凡未别离核算的,连同旅馆、餐饮业务收入同时从高适用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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