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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的继承顺序和香港的继承顺序是否一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5:32
大陆相关法律规矩,法定承继次序为: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是平等榜首次序的法定承继人,而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是第二次序的法定承继人。那么,大陆的承继次序和香港的承继次序是否相同?有何差异呢?一同看下文!
香港和内地在无遗言状况下的承继,法律规矩是否相同?假如不同,有何差异呢?
一、内地无遗言承继的次序
在内地,当死者没有立遗言或所立遗言无效的状况下,其遗产要依照法定承继的规矩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的规矩,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
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养联系的继爸爸妈妈。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香港无遗言承继的次序
1、无遗言逝世或有遗言逝世但无指定遗言履行人时,香港法例第10章附例《非诉讼性遗言检定规矩》第21条规矩了有权向高院申办死者遗产承继人的优先层次,首要部分如下:
(1)死者在生爱人或在1971年10月7日曾经在香港所纳之妾侍。
(2)死者之合法子女(包含死者在1971年10月7日曾经在香港所纳妾侍所生之子女)或先于死者逝世的该等子女的后嗣。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姐妹或先于死者逝世的该等兄弟姐妹的后嗣。
2、香港法例第10章《遗言检定用遗产管理法令》第25条规矩,向高院申办遗产承办时,如由自然人请求处理时只需由1人处理即可,但最多不能超过4人。如遗产触及未成年人或享有毕生权益人的利益时则需由至2人处理。但以上各状况均可由依据香港法例第29章《信托人法令》注册建立的法人信托公司独自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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