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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要注意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20:30
在了解取保候审条件时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51条中“能够取保候审”的意义。
精确的说便是要注意正确了解“能够”在本条这一特别环境中的意义。本条中规则“公民法院、公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这是一个典型的授权性规则,即赋予公民法院、公民查看和公安机关对契合法定条件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权力,问题在于这项权力到底有多大。司法实践中的司法工作人员通常将这项权力了解为“关于契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适用取保候审,也能够不适用取保候审”,理由是在法令规则中“能够”自身便是一个或然性规则,当规则能够做某事的时分,这儿就包括着能够做某事和能够不做某事两种权力,而挑选其间任何一项权力都是合法的。这种了解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一种令人费解的现象,即当请求人以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许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为理由向司法机关请求取保候审时,司法工作人员在不能推翻请求人的理由的情况下,也能随意地回绝请求人的取保候审请求,其依据同样是第51条,已然法令仅仅规则“能够取保候审”而不是“应当取保候审”,那么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决议适用取保候审仍是决议不适用取保候审都不违背第51条的规则,都是法令赋予的权力。
例如甲涉嫌收赃罪(《刑法》第312条“明知是违法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搬运、收买或许代为出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被立案侦办,侦办中甲招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但因未能供给侦办人员要求供给的向其出售赃物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被侦办人员以为其不合作侦办,存在告诉其他违法嫌疑人或许同其他违法嫌疑人串供的或许性,遂以《刑事诉讼法》第60条为依据,以为甲归于“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违法嫌疑人,向查看机关请求批捕获准后,即对甲依法拘捕。
三周后同甲有联络的一切其他违法嫌疑人均已归案,甲的律师便以本来拘捕的理由已不存在、对甲适用取保候审已足以避免社会危害性为由向公安机关请求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在不能推翻律师请求取保候审理由的情况下依然回绝取保,并奉告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则在契合第51条的情况下仅仅“能够”取保候审,办案人员有权依据办案需求挑选赞同取保候审或许不赞同取保候审。而他挑选了不赞同取保候审,由于他以为持续拘押能够更便利其办案的需求。本案中办案人员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很有代表性的,但这种做法及其支撑这种做法的相关知道是否真实反映了《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立法本意呢?对此咱们的观念很清晰,咱们以为这种知道不能全面、精确地反映第51条的立法本意,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从逻辑学的视点来看,“能够A”这一或然性表达式当然包括有“既能够A也能够非A”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在任何情况下“既能够A也能够非A”都是“能够A”所要反映的仅有内容。首要,从模态真值表咱们能够看出,“能够A”与“能够非A”之间的联系是“两者决不同假,两者有时同真”,也即“能够A”和“能够非A”并不是在任何时分都无条件的同真,而仅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或许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同真,因此,“能够A”同“既能够A也能够非A”之间并不具有仅有性。其次,从表达式的解说来看,对一个模态表达式的解说也不或许是仅有的,而是或许存在四种解说办法即逻辑解说、动因解说、价值解说和指令解说,并且每一种都还需求参照某些逻辑之外的要素作相应的辅佐阐明(如:在逻辑解说中——触及陈说的出题,因此触及有关常识;在动因解说中——触及作为有关事物原因的一系列实际要素;在价值解说中——触及到或人的点评;在指令解说中——触及特定部分要实行某事态有那些有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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