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问题(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2:59一、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的概念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短缺婚姻本质要件或方法要件的“两性”结合。婚姻无效自身,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独自的品种,而是用于阐明短缺婚姻建立要件的一种法令结果。关于无效婚姻制度来说,它的构成应该婚姻无效的原因、承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主体,清晰婚姻无效的法令结果等,这在婚姻法中应是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法令制度。而关于合法有用的婚姻关系,加强关于违法行为的冲击力度,增强当事人的法令及权利认识,具有十分活跃的含义。
关于短缺婚姻建立要件的婚姻,将其视为无效婚姻,不只在历史上就有这种做法,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将事前未订有婚约而径行结合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等,并且就是在当今国际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这也是一项必备的法令制度,只不过各国在详细的做法中,依据其实际情况的不同,其规则也有差异。
(二)可吊销婚姻的概念
可吊销婚姻,亦称婚姻的吊销,是指违背成婚的某一项法定要件而建立的婚姻。与无效婚姻比较,在结果上,有必定相似之处,在违背婚姻建立要件方面也有必定的重合(按照有关国家的立法例)。关于可吊销婚姻,一般在了解时,往往将其与无效婚姻相对照,发现二者的不同之处,以精确的掌握两者的概念。依据有关国家的立法例以及学者的建议,可吊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1、在承认程序上,可吊销婚姻不发作当然吊销的结果,须经当事人或有吊销恳求权人的恳求,经诉讼程序,以法院裁决的方法加以承认;无效婚姻则发作当然无效,即无须通过法院,当事人可自行建议无效。
别的,在有些国家,如法国、瑞士等国法令中规则了无效婚姻须经法院宣告的方法作出。我国婚姻法虽未清晰规则其程序,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中的有关规则,我国无效婚姻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才发作无效的结果。
2、法令结果上,无效婚姻一般是自始无效,无效的原因及承认其无效的恳求权不因时刻的通过而损失;可吊销婚姻一般是从宣告吊销其婚姻时起,婚姻关系才加以免除,但免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可吊销的原因及其恳求权,可随时刻的通过而损失。
我国婚姻法中所承认的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与传统的亲属法的规则及国际其他国家的法令规则不尽相同。从法令结果上看,我国的法令规则标明二者具有相同的法令结果,即都是自始无效;有的无效婚姻的原因也能够因时刻的通过而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