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法定顺延合同还是约定续延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3:38
怎样区别法定顺延合同仍是约好续延合同
刘小姐于2004年8月1日与某劳务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该合同约好,劳务公司差遣刘小姐到某国外跨国公司驻某市代表处作业,并与代表处签定了聘任我国雇员合同,劳作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聘任合同约好:聘任合同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也随之免除或停止; 刘小姐于2004年8月1日与某劳务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该合同约好,劳务公司差遣刘小姐到某国外跨国公司驻某市代表处作业,并与代表处签定了聘任我国雇员合同,劳作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聘任合同约好:聘任合同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也随之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期满(或两边有特别约好),即行停止;经两边协商一致,能够续订劳作合同,如合同到期后,三方均无贰言,且刘小姐持续在代表处正常作业,则视为劳作合同续延1年。之后,刘小姐一直在代表处作业。自2007年5月20日起,刘小姐生育歇息。2007年11月1日,刘小姐休完产假后持续到代表处作业。2008年4月20日,代表处向劳务公司宣布书面告诉,要求在刘小姐哺乳期完毕后,即2008年5月19日,与其停止劳作联系,并组织刘小姐度假至2008年5月19日。
刘小姐以为,自己自2007年8月1日开端续延的劳作合同应到2008年7月31日才完毕,劳务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19日免除自己的劳作联系,归于违法免除,因而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了劳作裁定。裁定委审理判决后,刘小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单位不服又提起上诉。终究,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劳务公司对违法免除刘小姐的劳作联系承当付出赔偿金的职责,代表处承当连带职责。
劳务公司及代表处以为,刘小姐自2006年8月31日开端续延的劳作合同本应于2007年7月31日停止,因为此刻刘小姐还在休产假,依据劳作法的规则,刘小姐的劳作合同应该顺延至其哺乳期完毕,也便是2008年5月19日。2007年11月1日,刘小姐休完产假后,在没有接到任何告诉的情况下,持续到代表处上班,标明刘小姐对自己是因为哺乳期而顺延劳作合同是知晓的。因而,他们告诉刘小姐哺乳期完毕后不再续签劳作合同契合法律规则。而刘小姐却以为,2006年8月1日收效的劳作合同应在2007年7月31日停止,依据其时签定的聘任合同,合同到期前,即在2007年7月31日前,劳务公司和代表处均没有告诉自己说合同不再续签,此刻自己尽管没在代表处上班,可是正在休产假,因而能够以为自己的劳作合同在2007年7月31日到期后再续延1年,即到2008年7月31日才停止。
刘小姐自2007年8月1日起的劳作联系是法定顺延仍是约好顺延,要害要看劳务公司和代表处在2006年8月1日收效的劳作合同到期前是否履行了告诉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责任。依据劳务公司和代表处供给的依据来看,在2007年7月31日前,他们均没有任何的书面依据证明现已告诉过刘小姐,因而,关于合同是否归于法定顺延发生的晦气解说的结果应该归责于劳务公司和代表处。
刘小姐于2004年8月1日与某劳务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该合同约好,劳务公司差遣刘小姐到某国外跨国公司驻某市代表处作业,并与代表处签定了聘任我国雇员合同,劳作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聘任合同约好:聘任合同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也随之免除或停止; 刘小姐于2004年8月1日与某劳务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该合同约好,劳务公司差遣刘小姐到某国外跨国公司驻某市代表处作业,并与代表处签定了聘任我国雇员合同,劳作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聘任合同约好:聘任合同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也随之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期满(或两边有特别约好),即行停止;经两边协商一致,能够续订劳作合同,如合同到期后,三方均无贰言,且刘小姐持续在代表处正常作业,则视为劳作合同续延1年。之后,刘小姐一直在代表处作业。自2007年5月20日起,刘小姐生育歇息。2007年11月1日,刘小姐休完产假后持续到代表处作业。2008年4月20日,代表处向劳务公司宣布书面告诉,要求在刘小姐哺乳期完毕后,即2008年5月19日,与其停止劳作联系,并组织刘小姐度假至2008年5月19日。
刘小姐以为,自己自2007年8月1日开端续延的劳作合同应到2008年7月31日才完毕,劳务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于2008年5月19日免除自己的劳作联系,归于违法免除,因而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了劳作裁定。裁定委审理判决后,刘小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单位不服又提起上诉。终究,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劳务公司对违法免除刘小姐的劳作联系承当付出赔偿金的职责,代表处承当连带职责。
劳务公司及代表处以为,刘小姐自2006年8月31日开端续延的劳作合同本应于2007年7月31日停止,因为此刻刘小姐还在休产假,依据劳作法的规则,刘小姐的劳作合同应该顺延至其哺乳期完毕,也便是2008年5月19日。2007年11月1日,刘小姐休完产假后,在没有接到任何告诉的情况下,持续到代表处上班,标明刘小姐对自己是因为哺乳期而顺延劳作合同是知晓的。因而,他们告诉刘小姐哺乳期完毕后不再续签劳作合同契合法律规则。而刘小姐却以为,2006年8月1日收效的劳作合同应在2007年7月31日停止,依据其时签定的聘任合同,合同到期前,即在2007年7月31日前,劳务公司和代表处均没有告诉自己说合同不再续签,此刻自己尽管没在代表处上班,可是正在休产假,因而能够以为自己的劳作合同在2007年7月31日到期后再续延1年,即到2008年7月31日才停止。
刘小姐自2007年8月1日起的劳作联系是法定顺延仍是约好顺延,要害要看劳务公司和代表处在2006年8月1日收效的劳作合同到期前是否履行了告诉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责任。依据劳务公司和代表处供给的依据来看,在2007年7月31日前,他们均没有任何的书面依据证明现已告诉过刘小姐,因而,关于合同是否归于法定顺延发生的晦气解说的结果应该归责于劳务公司和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