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政府有哪些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22:27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求,依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和权限将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被征地农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顿的法令行为。那么,在土地征收中政府有哪些责任?
征地前奉告责任
《土地管理法》等法令法规对政府征收乡村团体土地程序有清晰的规则,政府征收乡村团体土地时应依照法令的规则逐渐施行。征地前奉告指的是政府在预备施行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现实奉告被征地农人。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中规则:“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处、方位、补偿规范、安顿途径奉告被征地农人”,据此规则政府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奉告被征地农人:
1、被征地土地的用处(征收后的用处);
2、被征土地的方位;
3、此次施行征地开始拟定的补偿规范;
4、对被征地农人的安顿途径。
征地前承认责任
征地前对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成果须经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承认,这是政府保证被征地农人和团体经济安排的知情权一项重要责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第十四条规则“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成果须经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承认”。此规则的意图是保证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人不知道调查成果的状况下进行征地活动,损害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成果包含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承认等。
被征地农人签字承认的资料是征收土地报批的必备资料,缺少此资料的征地批复属违背法定程序。
保证被征地农人及团体经济安排对拟征地贰言请求听证的责任
被征地农人对政府拟征地的状况有知情权,对拟征地的调查成果有承认权,被征地农人的这些权力,便是政府在征收土地中应尽的责任。
政府在征地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处、方位、补偿规范、安顿途径奉告被征地农人;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调查成果须经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承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管理的决议》中还规则:“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安排听证。”
据此,被征地农人对政府拟施行的征地行为有贰言的能够请求举办听证会。政府有责任保证被征地农人及团体经济安排此项权力的行使。
听证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安排,参与听证的主体应当包含被征地农人、被征地团体安排、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能够约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一起参与听证。听证的内容能够为:被征土地的用处、此次征地的补偿规范、对被征地农人的安顿途径、被征土地的地类、被征土地的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确定与补偿等。
保证被征地农人及团体经济安排对征地批复成果知情的责任
此责任在征地过程中详细表现为政府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通过有权机关同意后,应当将批复的有关内容对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被征地农人布告。施行布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布告期限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布告地址为被征土地地址的村、组,征收乡(镇)团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地址地布告。布告的内容应当包含:
1、征地同意机关;
2、征地同意文件文号;
3、同意的时刻;
4、同意的用处;
5、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
6、被征土地的方位;
7、被征土地地类;
8、被征土地面积;
9、对被征地农人的安顿途径;
10征地的补偿规范;
11、被征地农人处理征地补偿挂号的地址和时刻。
征地批复政府征收团体土地的详细行政行为,以为征地批复损害乡民的合法权益,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乡民应自布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保证被征地农人对补偿知情的责任
政府的此项责任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地安排机关要将拟布告,将征地的征用土地的方位、地类、面积,安顿补助费的规范、数额、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等相关事宜奉告被征地农人。
二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则同意征地之后进行“两布告” 。
被征收土地地址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计划同意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布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详细施行,该布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征地同意机关、同意文号、同意时刻和同意用处;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方位、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规范和农业人员安顿途径;
(四)处理征地补偿挂号的期限、地址。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同意的征用土地计划,在征收土地布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并予以布告,该布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本团体经济安排被征用土地的方位、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品种、数量,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规范、数额、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三)安顿补助费的规范、数额、付出目标和付出方法;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和付出方法;
(五)农业人员的详细安顿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顿的详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