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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佛山市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9:39

  关于佛山市医疗救助请求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请求条件
  (一)请求人应在看病期间或医疗完结(或出院)后9个月内提出医疗救助请求;
  (二)请求人供给的有用医疗费用收据(不含自费药),经保险机构理赔后,其自费金额超越规则金额(下称“自费起付请求金额”)的:
  1、归于乡村“五保”目标、城乡“三无”目标、低保目标、低保临界目标,自费起付请求金额为10000元,持有用证件可提出请求;
  2、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临界规范,但不超越本区当年度低保规范5倍的本地居民,家庭钱银产业(包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人均少于当年低保规范2倍,且自费起付请求金额为20000元。
  3、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越当年度本区低保规范5倍的本地居民,且其医疗费用开销大于其家庭当年总收入,家庭钱银产业(包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人均少于当年低保规范2倍,且自费起付请求金额为40000元。
  (三)下列状况不归入医疗救助规模:
  1.家庭什物产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家庭具有住宅2套或以上的(经鉴定为危房的在外);
  (2)家庭具有轿车的(具有一辆经营性运送轿车的在外);
  2.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不能供给原始有用医疗收据的;
  (2)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有理赔的,或治安刑事案件有职责方担负医疗费的;
  (3)没有参与乡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或乡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
  (4)没有医疗价值的;
  (5)在各医疗机构发作的非根本医疗费用(如特需门诊、高档病房、医学美容等);
  (6)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违法等行为;
  (7)存在不合理的出资、消费及经济纠纷等状况;
  (8)经过社会各界捐款已获得有用救助的;
  (9)违反慈悲救助准则的其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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