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8:32
当今社会,因为房地产开发建造在操作中有些违法或违规的现象时有发作,导致建造工程合同纠纷呈逐年递加的趋势开展,那么建造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怎么承认呢?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事例一:
2008年1月5日,发包方与承揽方签定《预应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好金钱付出: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付出承揽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悉数完成后,发包方付出承揽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检验后60日付清余款。合同签定后,承揽方依约出场施工,在约好的工期内彻底实行了合同责任。可是发包方未彻底依照约好付出劳务费,只在2008年1月2日付出过5000元劳务费,至2012年5月7日,两边也没有对合同项下的劳务费进行结算。请问,承揽方欲申述发包方讨要劳务费,本案有没有超越法定的诉讼时效,应该怎么核算?
【律师答问】
本案应属建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好劳务费分三期付出:“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付出承揽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悉数完成后,发包方付出承揽方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检验后60日付清余款”。该合同金钱付出期限清楚清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依照上述规则,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承揽方权力遭到损害之日起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则“当事人约好同一债款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终究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依据司法解说规则,本案约好的付出期限为三期,应从终究一期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诉讼时效,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应从“结构检验后60日”后起算。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检验后60日”后的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刻起算,以此推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事例二:
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工程修建公司)于1997年9月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好“甲乙两边在工程竣工检验后一个月内处理结束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1999年1月15日经过竣工检验,并交给给甲方投入使用,但两边并未进行工程决算,直至2009年9月乙方找甲方交涉讨要工程款,但甲方回复说已过诉讼时效,不赞同付出。乙方期望经过法令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
【律师评点】
在实务中,这样的问题并不少,对此类问题一般有如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该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乙方彻底有权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甲方进行结算,付出尾款。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清晰的金额,债权债款联系并没有终究承认,因而诉讼时效还没有开端起算。依据是最高院《修建工程承揽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危险很大,或许说已没有意义。理由是两边已清晰约好了结算的时刻,而且乙方在明知的状况下10年后才提出建议,是对自己权力抛弃的体现。
自己支撑第二种观念,但不赞同第二种观念陈说的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8条规则“利息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下列时刻视为敷衍款时刻:
(一)建造工程已实践交给的,为交给之日;
(二)建造工程没有交给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造工程未交给,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申述之日。”
按此规则,本案虽未结算,但能够承认敷衍款之日为工程交给之日。工程交给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敷衍款时刻,并没有要求有必要到达工程款结算金额清晰。没有依照约好结算两边都有差错,全由一方承当有失公正。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越诉讼时效。
事例三:
我公司把一项工程交由某施工企业施工,因为承揽人的原因发作工期严峻延迟,现在承揽人向发包人提申述讼索要工程款。请问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合同约好的竣工时刻起核算仍是从实践竣工之日起核算?
【律师答问】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端,它是从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损害之日起开端核算,即从权力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端算起。
行使请求权的条件是权力现已承认。工程款未结算,阐明两边的权力责任还未承认,行使请求权的条件还不具有,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工程结算后,两边的权力责任已清晰,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力是否遭到侵略能够做出清晰的判别,因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工程结算之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规则“利息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下列时刻视为敷衍款时刻:
(一)建造工程已实践交给的,为交给之日;
(二)建造工程没有交给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造工程未交给,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申述之日”。
依照该司法解说的规则,在工程没有竣工结算的状况下,诉讼时效应分三种状况有上述三个起算点。
事例四: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建议违约金,请问,诉讼时效怎么核算?
【律师答问】
应当从违约行为发作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作之日起就能够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此刻起核算时效,便利且契合民法通则的规则。假如同一债款分期实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8〕11号)规则承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五条规则“当事人约好同一债款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终究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
事例一:
2008年1月5日,发包方与承揽方签定《预应力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好金钱付出: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付出承揽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悉数完成后,发包方付出承揽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检验后60日付清余款。合同签定后,承揽方依约出场施工,在约好的工期内彻底实行了合同责任。可是发包方未彻底依照约好付出劳务费,只在2008年1月2日付出过5000元劳务费,至2012年5月7日,两边也没有对合同项下的劳务费进行结算。请问,承揽方欲申述发包方讨要劳务费,本案有没有超越法定的诉讼时效,应该怎么核算?
【律师答问】
本案应属建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好劳务费分三期付出:“预应力筋铺放完成后,发包方付出承揽方合同额的50%;预应力施工悉数完成后,发包方付出承揽方方至合同额的80%;结构检验后60日付清余款”。该合同金钱付出期限清楚清晰。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依照上述规则,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承揽方权力遭到损害之日起核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则“当事人约好同一债款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终究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依据司法解说规则,本案约好的付出期限为三期,应从终究一期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诉讼时效,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应从“结构检验后60日”后起算。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发包方违约时起算,发包方违约之时应是“结构检验后60日”后的第二天,诉讼时效应从此刻起算,以此推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事例二:
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工程修建公司)于1997年9月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好“甲乙两边在工程竣工检验后一个月内处理结束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1999年1月15日经过竣工检验,并交给给甲方投入使用,但两边并未进行工程决算,直至2009年9月乙方找甲方交涉讨要工程款,但甲方回复说已过诉讼时效,不赞同付出。乙方期望经过法令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
【律师评点】
在实务中,这样的问题并不少,对此类问题一般有如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该工程款未过诉讼时效。乙方彻底有权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甲方进行结算,付出尾款。理由是该工程款未经结算,即没有清晰的金额,债权债款联系并没有终究承认,因而诉讼时效还没有开端起算。依据是最高院《修建工程承揽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危险很大,或许说已没有意义。理由是两边已清晰约好了结算的时刻,而且乙方在明知的状况下10年后才提出建议,是对自己权力抛弃的体现。
自己支撑第二种观念,但不赞同第二种观念陈说的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8条规则“利息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下列时刻视为敷衍款时刻:
(一)建造工程已实践交给的,为交给之日;
(二)建造工程没有交给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造工程未交给,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申述之日。”
按此规则,本案虽未结算,但能够承认敷衍款之日为工程交给之日。工程交给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敷衍款时刻,并没有要求有必要到达工程款结算金额清晰。没有依照约好结算两边都有差错,全由一方承当有失公正。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越诉讼时效。
事例三:
我公司把一项工程交由某施工企业施工,因为承揽人的原因发作工期严峻延迟,现在承揽人向发包人提申述讼索要工程款。请问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合同约好的竣工时刻起核算仍是从实践竣工之日起核算?
【律师答问】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端,它是从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损害之日起开端核算,即从权力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端算起。
行使请求权的条件是权力现已承认。工程款未结算,阐明两边的权力责任还未承认,行使请求权的条件还不具有,诉讼时效还没有起算。工程结算后,两边的权力责任已清晰,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力是否遭到侵略能够做出清晰的判别,因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是工程结算之日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规则“利息从敷衍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下列时刻视为敷衍款时刻:
(一)建造工程已实践交给的,为交给之日;
(二)建造工程没有交给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造工程未交给,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申述之日”。
依照该司法解说的规则,在工程没有竣工结算的状况下,诉讼时效应分三种状况有上述三个起算点。
事例四: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建议违约金,请问,诉讼时效怎么核算?
【律师答问】
应当从违约行为发作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相对人从违约行为发作之日起就能够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此刻起核算时效,便利且契合民法通则的规则。假如同一债款分期实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08〕11号)规则承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五条规则“当事人约好同一债款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终究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