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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3:36

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规范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正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降存、告贷利率的告诉》(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则,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告贷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而,此阶段审理案子触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核算规范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今后的逾期告贷利率作了修正。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告贷利率有关问题的告诉》(银发[2003]251号),其间第三条将逾期告贷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正为:“在告贷合同载明的告贷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告诉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三、 2004年1月1日今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尚不能确认,使审理案子的法官尴尬。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规范在名义上已损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告贷规范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规范替代,故再引用万分之二点一的规范裁判案子,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告贷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曩昔直接确认逾期告贷利率(罚息利率)的方法,而是征引“告贷合同载明的告贷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告贷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时,则无法依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终究确认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规范。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处理此问题。
很惋惜,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核算规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国人民银行的方针改变。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没有作出任何反响。
四、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或许判定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规范。
(一)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核算规范。
不知网友是否注意到:法释[1999]8号和法释[2000]34号司法解释在规则逾期付款违约金核算规范时,运用的措词均为“能够”,而非“有必要”。因而,承办案子的法官既能够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则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也能够挑选不这样做。已然现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旧就成为许多法官的合理挑选。
(二)变通适用现行逾期告贷利率。
在非告贷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则能够人民银行发布的告贷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核算规范。详细而言,截止申述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依照一年期告贷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依照二年期告贷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越最长告贷年限的(现在为5年),按最长告贷年限(即5年期告贷)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三)不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
少量法官或许会以“原规范废止,新规范无法适用”为由,回绝维护债权人的此项权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行不察。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核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告贷怎么核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好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告贷利息的规范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告贷利息的规范时,人民法院能够相应调整核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核算规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下降金融机构存、告贷利率的告诉》的规则,现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能够按每日万分之四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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