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常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8:03
裁定知识-裁定协议的独立性
裁定协议的独立性裁定协议的独立性裁定协议的有用解说准则,是以裁定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裁定协议的独立性理论或许裁定条款自治理论,在于将一个包含裁定协议或许裁定条款的合同,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全体,其间一个为实体性质的合同,即约好当事人两边民事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实体法;另一个为程序性质的合同,即方法上表现为裁定协议或许裁定条款,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程序法。
裁定协议的独立性理论会集到一点,便是合同未建立、或许建立往后未收效或许被吊销的,不应当影响裁定协议或许裁定条款的有用性。
裁定协议的独立性不只有理论基础,并且有清晰的法律依据。依据我国《裁定法》第19条第1款的规矩:“裁定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裁定协议的效能。”一起合同法第57条也清晰规矩:“合同无效,被吊销或许停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处理争议办法的条款的效能。”
从世界各国裁定立法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司法实践来看,裁定条款独立于实体合同是一个遍及的规矩。《供认及实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又称《纽约条约》)第2条第三款亦规矩:“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即裁定协议),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恳求,命当事人提交裁定,但前述协议经法院确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而我国是《纽约条约》的缔约国之一。
裁定协议依法缔结,对当事人两边即具有法律效能,人民法院也要充沛尊重。一方当事人无视裁定协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该裁定协议恳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许停止司法程序,将有关争议交由裁定组织判决。裁定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所发作的争议不得以诉讼方法加以处理,国内裁定如此,涉外裁定亦然。
我国裁定法第16条要求裁定协议除了应当具有恳求裁定的意思标明和裁定事项以外,还包含选定的裁定委员会,第17条规矩的3种无效景象都是裁定协议本身呈现的问题,也从不和证明了裁定协议的独立性。
总归,即便实体合同未收效、无效、失效或许不能实行,合同中的裁定条款的效能均不因而受影响。这一点是我国往后的司法实践应当持续坚持的。
裁定协议约好由某地的裁定组织裁定且该地仅有一个裁定组织的,该裁定组织视为约好的裁定组织。该地有两个以上裁定组织的,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其间的一个裁定组织请求裁定;当事人不能就裁定组织挑选达到共同的,裁定协议无效。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安徽国泰物业有限公司请求承认裁定协议效能一案时以为:两边当事人清晰约好:合同实行中发作争议由当地合同裁定委员会裁定,该约好对裁定组织的表述,由于两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签定地、实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安庆市,合同中约好的“当地合同裁定委员会”应确定为安庆裁定委员会,故本案裁定协议有用。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在《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诉海南兴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裁定协议效能问题的复函》指出:依据国务院1996年6月8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需求清晰的几个问题的告诉》的规矩,裁定组织重新组成往后,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不是我国专一的国际贸易裁定组织,新组成的裁定委员会也能够受理涉外裁定案子。因而,合同中“我国相关的国际贸易裁定组织”不能推定为便是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鉴于本案当事人对裁定组织的约好不清晰,而一方当事人已起诉至有关人民法院,标明两边当事人已不或许就裁定组织达到补充协议,按照裁定法第18条的规矩,应确定本案裁定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起挑选两个裁定组织的裁定条款效能问题的函》中以为,当事人在裁定条款“合同争议应提交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裁定院裁定”中对裁定组织的约好是清晰的,亦是能够实行的,当事人只需挑选约好的裁定组织之一即可进行裁定。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的规矩得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定论,供认了裁定条款的有用性。
裁定协议的独立性裁定协议的独立性裁定协议的有用解说准则,是以裁定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裁定协议的独立性理论或许裁定条款自治理论,在于将一个包含裁定协议或许裁定条款的合同,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全体,其间一个为实体性质的合同,即约好当事人两边民事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实体法;另一个为程序性质的合同,即方法上表现为裁定协议或许裁定条款,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程序法。
裁定协议的独立性理论会集到一点,便是合同未建立、或许建立往后未收效或许被吊销的,不应当影响裁定协议或许裁定条款的有用性。
裁定协议的独立性不只有理论基础,并且有清晰的法律依据。依据我国《裁定法》第19条第1款的规矩:“裁定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裁定协议的效能。”一起合同法第57条也清晰规矩:“合同无效,被吊销或许停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处理争议办法的条款的效能。”
从世界各国裁定立法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司法实践来看,裁定条款独立于实体合同是一个遍及的规矩。《供认及实行外国裁定判决条约》(又称《纽约条约》)第2条第三款亦规矩:“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即裁定协议),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方之恳求,命当事人提交裁定,但前述协议经法院确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而我国是《纽约条约》的缔约国之一。
裁定协议依法缔结,对当事人两边即具有法律效能,人民法院也要充沛尊重。一方当事人无视裁定协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该裁定协议恳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许停止司法程序,将有关争议交由裁定组织判决。裁定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所发作的争议不得以诉讼方法加以处理,国内裁定如此,涉外裁定亦然。
我国裁定法第16条要求裁定协议除了应当具有恳求裁定的意思标明和裁定事项以外,还包含选定的裁定委员会,第17条规矩的3种无效景象都是裁定协议本身呈现的问题,也从不和证明了裁定协议的独立性。
总归,即便实体合同未收效、无效、失效或许不能实行,合同中的裁定条款的效能均不因而受影响。这一点是我国往后的司法实践应当持续坚持的。
裁定协议约好由某地的裁定组织裁定且该地仅有一个裁定组织的,该裁定组织视为约好的裁定组织。该地有两个以上裁定组织的,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其间的一个裁定组织请求裁定;当事人不能就裁定组织挑选达到共同的,裁定协议无效。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安徽国泰物业有限公司请求承认裁定协议效能一案时以为:两边当事人清晰约好:合同实行中发作争议由当地合同裁定委员会裁定,该约好对裁定组织的表述,由于两边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签定地、实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安庆市,合同中约好的“当地合同裁定委员会”应确定为安庆裁定委员会,故本案裁定协议有用。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5日在《关于中化国际石油(巴哈马)有限公司诉海南兴盛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裁定协议效能问题的复函》指出:依据国务院1996年6月8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需求清晰的几个问题的告诉》的规矩,裁定组织重新组成往后,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不是我国专一的国际贸易裁定组织,新组成的裁定委员会也能够受理涉外裁定案子。因而,合同中“我国相关的国际贸易裁定组织”不能推定为便是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鉴于本案当事人对裁定组织的约好不清晰,而一方当事人已起诉至有关人民法院,标明两边当事人已不或许就裁定组织达到补充协议,按照裁定法第18条的规矩,应确定本案裁定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起挑选两个裁定组织的裁定条款效能问题的函》中以为,当事人在裁定条款“合同争议应提交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裁定院裁定”中对裁定组织的约好是清晰的,亦是能够实行的,当事人只需挑选约好的裁定组织之一即可进行裁定。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的规矩得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定论,供认了裁定条款的有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