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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问题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6:06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法对婚前债款转为一同债款立法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视点予以建立的,极不完善,相关法学作品对此方面的研讨也十分浅陋,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为了统筹债权人与债款人爱人的利益,建议如下立法: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款向债款人爱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有依据证明婚前所负的债款用于婚后家庭一同生活的,债款人爱人应在承受资产或享用利益的范围内承当职责,关于赠与或婚内约好等承受资产或获益的债款人爱人在清偿债款后,有权力向债款人追偿。
关键词:婚前债款 债款人爱人 一同债款
一、婚前债款的法理根底及转化景象
夫妻一方在成婚登记前,因特定的法令现实而构成的债款叫婚前债款,它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的法令现实而构成的一种债权债款联系。在债的联系中,债权人根据债的联系,能够向债款人恳求给付,并且只能向债款人恳求给付。而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款,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系发作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作的权力义务联系,债权人不能向债款人爱人建议权力。可是债的发作,除了构成债权债款联系的法令现实外,还能够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令规则而发作。
一方的婚前债款转化为一同债款有以下二种景象:
1.债款人爱人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许诺,自愿承当债款人的婚前债款,这是归于意定之债。爱人意思表明承当夫妻另一方婚前债款的,债权人有权向债款人爱人建议债款人的婚前债款。
2.法令规则应当承当的。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三条规则,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则。
在这篇文章中,所讨论的是一方婚前债款因法令规则而转为一同债款的问题。
笔者在2006年4月代理过这样的一同案子:
(事例一)原告林某,男,贵州某县城人,32岁,高中学历。2004年10月来到杭州,在他哥哥开设的一家公司作业;同年12月,在为公司招聘员工的过程中,看上了一位大学刚结业、年仅23岁的杭州女孩赵某。林某自称是公司的股东,许诺婚前购买一套成婚用房,并赞同将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不久,林某出资50万元,购得一套商品房,且在成婚登记前办理了二人共有房产证
婚后,因为俩人文化背景不同及女方不赞同在近期内生育等原因,林某于2006年4月向杭州市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称出资购房的50万元均是向哥哥公司所借,要求女方承当25万元。并出具了各为20万元、30万元的欠据各一份,还附有其哥公司汇给出售房子的房地产公司的30万元购房汇款单据(注有“告贷”二字)。其法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3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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