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1:21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依法建立、由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合伙运营、同享获益、共担危险,并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营利性安排。我以为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包含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所谓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两人(包含天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一起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安排。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安排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人有束缚力的内部联系的体现,后者是整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作法令联系的外部方法。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建立条件的。《民法通则》第31条规则:“两个以上的公民依照协议,各自供给资金、什物、技能等,合伙运营、一起劳作的称为个人合伙”。在这里,合伙协议被规则为合伙的首要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伙便是一种协议,即合伙人为到达一起日的而在洽谈、自愿根底上达到的协议,质言之,合伙的首要特征便是单个公民的联合,即人合。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建立的条件和根底,并且也是合伙人权力义务的根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款胶葛的根据。民法上的协议可所以书面协议,也可所以口头协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则并未明确是书面协议仍是口头协议。现在的经济生活中,有不少合伙人因爱情甚好、联系密切而在建立合伙时不缔结文字协约,仅凭“君子协定”彼此束缚,日后一旦发作胶葛,便因无据可查而难于裁判,因而合伙协议应当发起采纳书面方法。当然,假如虽然客观上没有缔结合伙协议,但实际上现已构成现实上的合伙联系,彼此都有出资,都参加了合伙运营,都分配了利益,在发作胶葛时仍是应当确定为合伙,不能仅因没有合伙协议而否定合伙的现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50条有规则:“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挂号,但具有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联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合伙联系。”
合伙协议一经缔结,便对各合伙人发生法令束缚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用权力,履行义务,承当职责。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彼此了解、彼此信赖的根底上,所以非经合伙人整体赞同,不得随意修正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己的出资。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若需添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整体合伙人赞同。合伙的这种带有必定人身性质的信赖联系,正是合伙作为天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
2.合伙人有必要一起出资。合伙人的一起出资作为合伙安排的价值形状体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运营业务的物质条件。所谓一起出资,便是各合伙人为了一起运营的需求,各自将自己具有的资金、什物、技能、劳务等出产要素组合起来。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所以相等的,也可所以不相等的。出资品种不限,既可所以什物形状的,如房子、资金、设备、东西等;也可所以无形产业,如劳务、技能以致诺言。技能既可所以专利技能,也可所以未经专利挂号的专有技能,还可所以才有所长的某种技艺。此外,债款、商标使用权、商号使用权也可作为合伙人的出资。总归,只需其他合伙人赞同,出资方法简直能够说是没有约束的。出资品种是跟着合伙的不断发展而愈趋丰厚,也反映着合伙代表了较高层次的出产力发展水平。
合伙出资构成合伙产业,各合伙人对合伙产业享有相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运营权力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
3.合伙有必要由合伙人合伙运营、一起劳作。合伙是一种一起运营、一起劳作的联系,在一起出资的条件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合伙运营,这是合伙在运营方法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间没有在一起需求、一起意图和一起利益
之下的一起劳作与一起运营,便不构成合伙联系。例如一公民将其房子出租给某甲,某甲以此房子为出资与某乙合伙开办一饮食店,则某甲与某乙为合伙人,而该公民不参加饮食店的运营,只收取租金,便与某甲、从乙之间不存入合伙联系,而仅有与某甲之间的租借联系。
4.合伙人有必要共享利益,并对合伙债款负连带职责。合伙运营的利益是合伙人一起寻求的,合伙人一起出资、一起运营的终究意图便是为了共享合伙运营而带来的利益。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业务和合伙效益都是至为关怀的,由于合伙运营的盈亏及赢利巨细都是与合伙人的利益直接相关的。合伙的利益分配方法依合伙协议履行,一般按出资比例区分,合伙期间如呈现意外事故等危险,其所受丢失由合伙人一起担负。合伙的对外债款由合伙人连带承当,即对合伙运营所欠之债,债款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回绝,包含不得以自己的比例为由进行抗辩。
合伙是依法建立、由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合伙运营、同享获益、共担危险,并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营利性安排。我以为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包含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所谓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两人(包含天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一起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安排。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安排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前者是对合伙人有束缚力的内部联系的体现,后者是整体合伙人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作法令联系的外部方法。
(二)合伙的特征:
1.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建立条件的。《民法通则》第31条规则:“两个以上的公民依照协议,各自供给资金、什物、技能等,合伙运营、一起劳作的称为个人合伙”。在这里,合伙协议被规则为合伙的首要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合伙便是一种协议,即合伙人为到达一起日的而在洽谈、自愿根底上达到的协议,质言之,合伙的首要特征便是单个公民的联合,即人合。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建立的条件和根底,并且也是合伙人权力义务的根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款胶葛的根据。民法上的协议可所以书面协议,也可所以口头协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则并未明确是书面协议仍是口头协议。现在的经济生活中,有不少合伙人因爱情甚好、联系密切而在建立合伙时不缔结文字协约,仅凭“君子协定”彼此束缚,日后一旦发作胶葛,便因无据可查而难于裁判,因而合伙协议应当发起采纳书面方法。当然,假如虽然客观上没有缔结合伙协议,但实际上现已构成现实上的合伙联系,彼此都有出资,都参加了合伙运营,都分配了利益,在发作胶葛时仍是应当确定为合伙,不能仅因没有合伙协议而否定合伙的现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50条有规则:“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挂号,但具有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联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合伙联系。”
合伙协议一经缔结,便对各合伙人发生法令束缚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用权力,履行义务,承当职责。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彼此了解、彼此信赖的根底上,所以非经合伙人整体赞同,不得随意修正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己的出资。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若需添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整体合伙人赞同。合伙的这种带有必定人身性质的信赖联系,正是合伙作为天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
2.合伙人有必要一起出资。合伙人的一起出资作为合伙安排的价值形状体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运营业务的物质条件。所谓一起出资,便是各合伙人为了一起运营的需求,各自将自己具有的资金、什物、技能、劳务等出产要素组合起来。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所以相等的,也可所以不相等的。出资品种不限,既可所以什物形状的,如房子、资金、设备、东西等;也可所以无形产业,如劳务、技能以致诺言。技能既可所以专利技能,也可所以未经专利挂号的专有技能,还可所以才有所长的某种技艺。此外,债款、商标使用权、商号使用权也可作为合伙人的出资。总归,只需其他合伙人赞同,出资方法简直能够说是没有约束的。出资品种是跟着合伙的不断发展而愈趋丰厚,也反映着合伙代表了较高层次的出产力发展水平。
合伙出资构成合伙产业,各合伙人对合伙产业享有相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运营权力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
3.合伙有必要由合伙人合伙运营、一起劳作。合伙是一种一起运营、一起劳作的联系,在一起出资的条件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合伙运营,这是合伙在运营方法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间没有在一起需求、一起意图和一起利益
之下的一起劳作与一起运营,便不构成合伙联系。例如一公民将其房子出租给某甲,某甲以此房子为出资与某乙合伙开办一饮食店,则某甲与某乙为合伙人,而该公民不参加饮食店的运营,只收取租金,便与某甲、从乙之间不存入合伙联系,而仅有与某甲之间的租借联系。
4.合伙人有必要共享利益,并对合伙债款负连带职责。合伙运营的利益是合伙人一起寻求的,合伙人一起出资、一起运营的终究意图便是为了共享合伙运营而带来的利益。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业务和合伙效益都是至为关怀的,由于合伙运营的盈亏及赢利巨细都是与合伙人的利益直接相关的。合伙的利益分配方法依合伙协议履行,一般按出资比例区分,合伙期间如呈现意外事故等危险,其所受丢失由合伙人一起担负。合伙的对外债款由合伙人连带承当,即对合伙运营所欠之债,债款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回绝,包含不得以自己的比例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