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9:42
发布部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依法树立工会安排,清晰工会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本法令的规则,树立工会安排,展开工会活动。 相关法规: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企业员工依法树立的群众安排,是企业员工权益的代表。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我国工会的底层安排。外商投资企业树立工会应报所在地当地总工会或其授权的工会安排同意。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安排领导下展开活动。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员工,凡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申请加入工会安排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撑工会依法展开作业。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安排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则的法人条件的,经当地总工会或其授权的工会安排承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相关法规: 第九条新筹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组成工会的有关条款写入企业规章。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投产、开业后1年内组成工会。满1年仍未树立工会的,从该企业投产、开业的第13个月开端,由上一级工会按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收取组成工会准备金,待工会树立后按规则返还给该企业工会。企业筹建工会时,上级工会有权派人到企业辅导协助组成工会;有关部分有责任积极支撑、合作工会安排,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成作业。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和《我国工会规章》的规则,民主推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民主推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报上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也能够由工会委员会推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同意。以上人员实施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能够连选连任。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200人以上的,应装备专员工会主席或副主席。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树立工会底层委员会;缺乏25人的,由工会会员推举安排员1人,安排会员展开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树立女员工委员会,女员工不满25人的,设女员工委员。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停止,任何单位、安排或个人不得吊销工会或许将工会合并于其他作业部分。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力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与企业树立团体洽谈商洽准则,依法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与企业洽谈商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