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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交通肇事那另一方也要负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9:17
2009年2月26日清晨1时许,史某与客户谈完生意开车返家途中,在欲逾越前方电瓶车时与其发作磕碰,形成被害人袁某头部受重伤,后因抢救无效逝世。
事端发作后,不知所措的史某想到自己1994年也曾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过刑,这次再犯的话,肯定会罪加一等。所以,他立刻打电话将此事通知了妻子。
妻子张某知道老公出车祸后,非但没有劝其投案自首,还当即驾车赶至案发现场让史某脱离,并向随后赶到的交警供给虚伪证言,代替史某承当事端职责。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对事端现场进行勘测取证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证言有许多疑点,后史某配偶迫于压力,在半个多月后主意向警方投案自首。
检察官以为,史某与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史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查其刑事职责,而张某应当以包庇罪追查其刑事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司产业遭受重大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逝世1人或许重伤3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逝世3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史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在超车过程中形成1人逝世的重大事端,并负事端的首要职责,现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行为人发作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史某在驾车撞人之后,让妻子代替其承受交警部门处理而自己脱离现场,其片面上没有救助伤者的目的,客观上施行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契合上述司法解说对交通肇过后逃逸的界定,因而史某脱离现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过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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