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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3:44
从立法原意来看,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应当以是否发生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和是否用于家庭一起生活为依据。
(1)以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作为确定夫妻一起债款的基本原则。超出夫妻一起生活需求规模的举债,由建议人对负债所得产业用于夫妻一起生活举证。对为满意衣食住行基本要求所负的债款,对因看病,训练教育,抚育奉养等所负的债款,一起运营(包含同享利益的运营)所负的债款,一般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2)一起举债的合意。只需夫妻两边一起签定了告贷协议,一般均可确定为夫妻有举债的合意,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
(3)是否有约定为弥补。夫妻约定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负债款为一起债款的,可确定为一起债款。
婚姻联系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联系之一。婚姻法令的价值观直接影响到婚姻当事人对婚姻乃至社会的价值观,会影响到社会价值观的建立,引导当事人的行为走向。所以,婚姻法令必定要建立公正正义诚笃守信的价值观。不使无过错者受损,不使歹意者获益,应是立法的应有之义。
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应当以“是否发生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和“是否用于家庭一起生活”为依据。第一种定见将债款是否发生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作为判别夫妻一起债款的唯一标准,举债行为只需发生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就推定为夫妻有举债的合意,并共享了债款带来的利益,尽管有利于债款人的利益,却损害了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利益。在民法意义上讲,夫或妻都有独立的品格,可以独立对外承当民事责任,不能由于夫妻之间有产业的混淆而确定夫妻品格上也混淆。
从举证责任的分配看,在现实生活中,除夫妻合意举债外,夫妻一方是很难知晓另一方实在的负债状况,特别是在夫妻感情破裂时期,当举债一方居心隐秘的状况下,举债的意图也不是用于夫妻一起生活,而非举债一方很难拿出满足依据证明债款是举债一方的个人债款,由其承当举证责任是显失公正的。
从两边所在的位置看,债款人在假贷联系中处于自动位置,尤其是在告贷合同签定时,只需债款人清晰奉告或要求夫妻联系中非举债方签字承认,就可以没有任何争议地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已然债款人没有这样做,由其承当该行为的法令结果,推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款,具有必定合理性。而举债一方的爱人处于彻底被迫的位置,假如债款人和举债方有意隐秘,举债一方的爱人底子不会知道假贷联系的存在,更谈不上有举债的合意和共享债款利益。在这种状况下,由其承当举证责任,会导致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等,也不利于相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看,民间假贷案子的告贷数额较大,且举债一方大多数都不到庭参与诉讼,到庭拜见诉讼的债款人和举债一方的爱人在庭审中往往只供给对自己有利的依据,乃至有时存在隐秘或虚拟现实的状况,法官依据当事人陈说和供给的依据确定的法令现实与案子的现实存在必定距离。由法官依据个案的具体状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而不是把悉数举证责任推给债款人及其爱人,更有利于查清案子现实,相等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标准往后民间假贷行为起到活跃推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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