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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22:40
电力争议胶葛调停规则包含:当事人向电力监管组织恳求调停的条件、调停胶葛中电力监管组织不予受理的条件、调停员采纳调停电力争议胶葛的方法等,详细的内容请阅览下文。。
发文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文号:第30号
公布日期:2011-09-30
实行日期:2012-01-01
发布时效:效能
等级:法规
第一条为了标准电力争议胶葛调停行为,完善电力争议胶葛调停准则,及时处理电力争议胶葛,根据国家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组织(以下简称电力监管组织)调停电力争议胶葛,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电力监管组织调停电力争议胶葛,遵从下列准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相等基础上进行调停;
(二)不违反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公平合理;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力,不得因调停而阻挠当事人依法经过裁定、司法等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力。
第四条当事人能够向电力监管组织恳求调停,电力监管组织也能够自动调停。当事人一方清晰回绝调停的,不得调停。
第五条当事人向电力监管组织恳求调停,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恳求人与电力争议胶葛有直接利害联系;
(二)有清晰的被恳求人;
(三)有详细的调停恳求、现实和理由;
(四)争议胶葛事项归于电力监管组织统辖。
第六条电力监管组织收到调停恳求后,应当在七日内决议是否受理而且告诉当事人。
第七条契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则条件的调停恳求,被恳求人赞同调停的,电力监管组织应当受理。电力监管组织自动调停的,两边当事人赞同即为受理。
第八条调停恳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电力监管组织不予受理:
(一)被恳求人清晰回绝调停的;
(二)现已就争议胶葛事项提起裁定或许诉讼的;
(三)不契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则条件的。
电力监管组织决议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
第九条电力监管组织调停电力争议胶葛,应当根据争议胶葛杂乱程度和争议胶葛标的巨细,指定一名或许三名调停员进行调停。
第十条调停员进行调停作业,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使用调停作业的便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走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调停员应当由公平正派、了解电力、法令、经济等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
调停员的详细管理办法另行规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以为调停员与电力争议胶葛有利害联系或许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调停的,能够向电力监管组织恳求调停员逃避。调停员以为自己与电力争议胶葛有利害联系或许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调停的,应当自行恳求逃避。
调停员是否逃避,由电力监管组织负责人决议。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托付署理人参加调停。托付署理人署理的,被托付人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应当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载明托付署理人名字、性别、年纪、身份证明、联系方法、托付期限和署理权限。
第十三条电力争议胶葛触及第三人的,应当告诉第三人参加。
第十四条调停员能够采纳下列方法调停电力争议胶葛:
(一)根据已把握的状况向当事人提出争议胶葛处理主张;
(二)独自会晤一方当事人或许一起会晤各方当事人;
(三)以书面或许口头方法寻求一方当事人或许各方当事人的定见;
(四)要求当事人提出争议胶葛处理主张或许计划;
(五)经当事人赞同,聘请与争议胶葛各方无利害联系的专家或许组织对争议胶葛事项供给咨询主张或许判定定见;
(六)有利于当事人达到共同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调停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照实陈说现实,恪守调停次序,尊重调停员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调停过程中,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电力监管组织能够停止调停:
(一)隐秘重要现实、供给虚伪状况的;
(二)成心拖延时间的;
(三)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许以其他方法标明退出调停的;
(四)就电力争议胶葛事项提起裁定或许诉讼的;
(五)影响调停正常进行的其他状况。
第十七条调停成果触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赞同。第三人不赞同的,停止调停。
第十八条调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因状况杂乱,在规则时间内不能结案的,能够恰当延伸,但最长不超越六个月。
第十九条调停达不成协议的,停止调停。
第二十条调停达到协议的,电力监管组织能够制造调停书。调停书能够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二)电力争议胶葛的首要现实、争议胶葛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职责;
(三)当事人达到调停协议的内容,实行的方法、期限。
调停书应当由调停员以及当事人签名或许盖章,而且加盖电力监管组织印章。电力监管组织应当将调停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实行调停书。调停书中有关民事权力义务的内容,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具有民事权力义务内容的调停书,当事人能够恳求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承认其效能。
第二十二条具有给付内容的调停书,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则恳求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债务人不实行或许不恰当实行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能够依法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恳求实行。
第二十三条具有给付内容的调停书,债权人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恳求付出令。
第二十四条参加调停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调停过程中获悉的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电力监管组织调停电力争议胶葛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两边或许互联两边达不成协议引起的争议胶葛,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3月28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争议调停暂行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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