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与通奸的本质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6:37
现在的很多人,由于寻求心思或是生理上的影响而进行强奸别人,给别人的身心带来严峻的损伤,一起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需求遭到赏罚。那么强奸罪与通奸的本质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通奸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性行为是否违反妇女毅力。通奸是指一方或许两边有爱人的男女之间,自愿发作性交的行为。 通奸不同于强奸,通奸两边发作性交是自愿的,并不违反妇女毅力,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别的,通奸在性质上归于道德品质问题,它尽管有害于社会婚姻家庭联系,且行为人应当遭到社会的斥责。但我国刑法并未将通奸行为归入追查刑事职责的领域。
通奸的几种状况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争吵,联系恶化,或许工作露出后,为维护自己声誉、保全家庭联系,或许为推卸职责、嫁祸于人,或许其要求得不到满意等,把通奸说成强奸而揭发行为人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这是典型诬告陷害。在处理这类案子时,不能偏信妇女一方陈说,要长于查清案发前男女两边的联系,是否存在通奸史,妇女揭发与案发时刻的长短及疑点,发作性行为的时刻和地址是否有悖常理,妇女是在何种状况下揭发,妇女情感情绪上的改变等状况,细心调查研究和检查,全面剖析,澄清现实真相,精确定性,冲击歹意妇女的诬告行为。
2、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但过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人发作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能够肯定地说,第一次的行为归于强奸,但从后屡次行为看,都是女方自愿与男方性交,这一行为阐明第一次的强奸行为对女方形成的危害性不大。别的,从安稳现有社会联系视点,已没有必要再追查行为人第一次强奸行为的职责。所以,此类案子一般不作强奸罪确定,也能够说是强奸转化为通奸而不以强奸论。但需清晰的是:假如第一次强奸妇女后,行为人对被害妇女施行精神上的要挟,迫使其持续忍辱屈服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由于此刻第一次和后来屡次的性交行为,都违反了妇女的毅力,且施行了强制手段,依法已构成强奸罪。
3、“不即不离”性交行为的确定。“不即不离”是指妇女关于行为人与之性交,既有不乐意的表明,也有乐意的表明。 它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运用的强制手段不显着,妇女的抵挡也不显着。关于此类案子,不能抽象地以为,由于妇女的抵挡不显着,就以为没有违反妇女毅力,是通奸;或许只需行为人运用了强制手段,不管显着与否,就确定违反妇女毅力,是强奸。笔者以为,关于“不即不离”性交行为,只要的确查明性交违反妇女毅力的,才干确定为强奸。不然,作通奸确定为宜。依据有关司法实践经验,要正确判别“不即不离”的性交是否违反妇女毅力,主要从男女两边平常的联系、性行为发作的时刻、地址和环境、事发后女方的情绪、在什么状况下揭发、揭发与案发时刻的长短等现实和情节,细心检查,作全面剖析,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确定。假如的确违反妇女毅力的,以强奸罪论处。
4、使用从属联系、教养联系和职权等特定联系与妇女发作的性行为,不能都视为强奸。假如行为人使用以上特定联系,以克扣妇女生活费、免除劳动合同、乘人之危等相要挟,迫使妇女忍受其奸污的,应确定为强奸罪。假如行为人使用职权诱惑女方,女方根据相互使用与之发作性行为的,则不定强奸,而以通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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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性行为是否违反妇女毅力。通奸是指一方或许两边有爱人的男女之间,自愿发作性交的行为。 通奸不同于强奸,通奸两边发作性交是自愿的,并不违反妇女毅力,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别的,通奸在性质上归于道德品质问题,它尽管有害于社会婚姻家庭联系,且行为人应当遭到社会的斥责。但我国刑法并未将通奸行为归入追查刑事职责的领域。
通奸的几种状况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争吵,联系恶化,或许工作露出后,为维护自己声誉、保全家庭联系,或许为推卸职责、嫁祸于人,或许其要求得不到满意等,把通奸说成强奸而揭发行为人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这是典型诬告陷害。在处理这类案子时,不能偏信妇女一方陈说,要长于查清案发前男女两边的联系,是否存在通奸史,妇女揭发与案发时刻的长短及疑点,发作性行为的时刻和地址是否有悖常理,妇女是在何种状况下揭发,妇女情感情绪上的改变等状况,细心调查研究和检查,全面剖析,澄清现实真相,精确定性,冲击歹意妇女的诬告行为。
2、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但过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人发作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能够肯定地说,第一次的行为归于强奸,但从后屡次行为看,都是女方自愿与男方性交,这一行为阐明第一次的强奸行为对女方形成的危害性不大。别的,从安稳现有社会联系视点,已没有必要再追查行为人第一次强奸行为的职责。所以,此类案子一般不作强奸罪确定,也能够说是强奸转化为通奸而不以强奸论。但需清晰的是:假如第一次强奸妇女后,行为人对被害妇女施行精神上的要挟,迫使其持续忍辱屈服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由于此刻第一次和后来屡次的性交行为,都违反了妇女的毅力,且施行了强制手段,依法已构成强奸罪。
3、“不即不离”性交行为的确定。“不即不离”是指妇女关于行为人与之性交,既有不乐意的表明,也有乐意的表明。 它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运用的强制手段不显着,妇女的抵挡也不显着。关于此类案子,不能抽象地以为,由于妇女的抵挡不显着,就以为没有违反妇女毅力,是通奸;或许只需行为人运用了强制手段,不管显着与否,就确定违反妇女毅力,是强奸。笔者以为,关于“不即不离”性交行为,只要的确查明性交违反妇女毅力的,才干确定为强奸。不然,作通奸确定为宜。依据有关司法实践经验,要正确判别“不即不离”的性交是否违反妇女毅力,主要从男女两边平常的联系、性行为发作的时刻、地址和环境、事发后女方的情绪、在什么状况下揭发、揭发与案发时刻的长短等现实和情节,细心检查,作全面剖析,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确定。假如的确违反妇女毅力的,以强奸罪论处。
4、使用从属联系、教养联系和职权等特定联系与妇女发作的性行为,不能都视为强奸。假如行为人使用以上特定联系,以克扣妇女生活费、免除劳动合同、乘人之危等相要挟,迫使妇女忍受其奸污的,应确定为强奸罪。假如行为人使用职权诱惑女方,女方根据相互使用与之发作性行为的,则不定强奸,而以通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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