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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电子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等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21:03
概要: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胶葛案,触及此类型案子的许多基本问题,如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品的权力、无正本提单交货行为的法令特点、承运人与署理人的职责联系、诉讼时效等。本案经海事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最高法院再审,最高法院以提单持有人的申述超越提单条款征引的海牙规矩的一年时效为理由,驳回提单持有人的申述。[案情]原告:粤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被告:招商局仓码运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码公司)被告:我国外轮署理公司蛇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蛇口外代)被告:深圳经济特区开展公司。(以下简称特发公司)被告:珠海市海岛开发交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岛公司)被告:华港开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港公司)粤海公司的子公司香港富辉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辉公司)与华港公司先后于1989年1月3日、2月21日签定两份售货合同, 将粤海公司从韩国购买的 1万套电冰箱拼装件分两批卖给华港公司,每批5000套。两份合同中均约好:每套价格250美元,付款方法为银行转帐; 买方在签署合同后应即付出30%合同金钱作为定金,70%余款在发运后5天内付出结束; 合同在卖方收到30%定金后方始收效;合同价格为香港卖方库房交货价,从香港运至国内口岸的运费、保险费由买方承当,买方担任抵达目的港后的储存,卖方受买方托付处理有关手续;如买方未能在货品发运后7天内付出70 %余款,买方有权退回货品,并视作买方违约,所交30%定金不再退回,作为违约金补偿给卖方。合同签定后,华港公司只付出15万美元,富辉公司并未全额收到30%的定金,但其忍受华港公司对合同定金条款作某些调整,并不认为合同无效。富辉公司以交货行为履行了与华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1月10日,富辉公司依据华港公司的托付, 书面托付粤海公司代华港公司处理1万台电冰箱箱体由香港至深圳赤湾港的全程运送。 粤海公司承受富辉公司的托付,代华港公司把1万台电冰箱箱体分两批交仓码公司承运。1月26日,仓码公司承运5000台电冰箱箱体(以下简称前5000台),向粤海公司签发了两套正本提单,编号分别为HS-89030和HS-98030A.2月22日,仓码公司又承运 5000台电冰箱箱体(以下简称后5000台), 也向粤海公司签发了两套正本提单,编号分别为HS-89051A和HS-89051B.上述四套正本提单均记载:托运人粤海公司代华港公司,收货人粤海公司,装货港香港,卸货港赤湾。货品运抵赤湾港后,由赤湾港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接卸。招商船只运送(蛇口)有限公司受华港公司托付,代理货品的拆箱和仓储事务,并以招商船只运送(蛇口)有限公司代华港公司的名义将货品存放于集装箱公司。集装箱公司的货品记载单标明:托付单位为招商船只运送(蛇口)有限公司代华港公司。1月26日,叶某以特发公司的名义向蛇口外代出具保函, 恳求蛇口外代对前5000台冰箱体先行放货,确保在一个月内将正本提单交蛇口外代,并许诺担任处理和补偿由此而发作的任何胶葛或经济职责。该保函没有盖具特发公司的公章,特发公司也不供认曾向外代公司出具过保函。蛇口外代承受保函,将一份盖有进口货品提货章的提单副本交予叶某,以作为前5000台电冰箱箱体的提货单。特发公司于1月27 日以该批货品的运营单位和收货单位的名义向海关报关,出具的报关文件包含进口货品许可证、报关单、发票以及由蛇口外代签发的提货单,但特发公司未付出关税。3月21日,华港公司的代表刘某、 梁某在粤海公司事务部副经理翟某起草的“承认书”中签字。该承认书记载:“华港开展公司承认收妥其托付粤海电子(富辉兴业)代发运的1万套GR-243电冰箱拼装件,数量、 质量均契合合同规定。”华港公司还在承认书中许诺分期付清悉数货款和其它费用。后因为华港公司未付清货款,粤海公司没有将提单交付给华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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