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6:47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管暂行方法
(国铁工程监〔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处理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施法令》、《铁路安全处理法令》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督处理局(以下简称区域铁路监管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实施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和处理作业。
第三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作业应依法公平公平进行,依法承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实施分级担任、归口处理,国家铁路局担任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处理,区域铁路监管局担任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作业,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帮忙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作业。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处理司担任安排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及归口处理作业:
1.安排起草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处理制度并安排实施;
2.安排剖析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状况,安排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年度作业计划和总结;
3.辅导、查看区域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招标招标监督作业;
4.安排展开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查看,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主张;
5.安排查询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并提出处理主张;
6.担任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违法违规行为记载并按规则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布告;
7.处理铁路建造工程评标专家库;
8.参与其他部委招标招标监管相关作业,和谐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管外部相关事宜。
第六条 区域铁路监管局担任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作业:
1.担任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包含区域铁路监管局规模内建造单位担任的跨区域铁路监管局的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2.剖析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状况,依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年度作业计划,拟定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年度作业计划并安排实施;
3.受理辖区内及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并安排查询,对查询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分,查询及处分状况报国家铁路局存案;
4.承受依法有必要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处理招标存案,接纳依法有必要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招标状况书面报告;
5.担任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违法违规行为记载并按规则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布告。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帮忙做好以下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作业:
1.担任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分主张;
2.担任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查询并提出处分及处理主张;
3.依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年度作业计划,拟定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详细实施方案;
4.树立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违法违规行为记载档案,帮忙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布告国家铁路局和区域铁路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分决议;
5.处理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处理及查询成果存案、计算、剖析作业;
6.处理铁路建造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采纳专项查看、查看和投诉查询等方法,以查看方法为主。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能够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分进行,必要时延聘有关专家、约请建造项目上级处理部分参与。
第九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专项查看是针对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杰出问题进行的专门查看。专项查看作业由国家铁路局安排,区域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详细实施。区域铁路监管局也可在统辖规模内安排专项查看。
第十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是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及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的日常查看作业。
第十一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首要查看以下内容是否契合相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是否契合国家铁路局规范铁路建造市场秩序有关政策方法:
1.招标规模、招标方法、招标安排方式;
2.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布告;
3.资历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售;
4.评标委员会(资历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抽取进程;
5.开标时刻、开标地址、开标程序、贰言答复等;
6.中标提名人公示、发放中标告诉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时,监督人员应自动出示证件并有权采纳以下方法:
1.查阅被查看单位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相关文件和材料;
2.向招标人、招标人、招标署理安排等有关单位查询了解状况;
3.召开会议听取相关定见,向有关当事人员问询了解状况;
4.进入被查看单位相关场所查看;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四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受理及查询,实行国家开展变革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造项目招标招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发布担任受理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的安排和联系方法。
第十五条 区域铁路监管局担任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转相应区域铁路监管局受理,并由相应区域铁路监管局按规则告诉投诉人;在北京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合作查询。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承受理并安排区域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一起向国家铁路局和区域铁路监管局投诉的,按上述规则受理。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应对拟受理的投诉书、区域铁路监管局应对收到以及国家铁路局转来投诉书的以下内容进行查看:
1.投诉人是否所投诉招标招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是否详细、具有有用头绪或查验条件;
3.投诉人是否署具实在名字、签字或有用联系方法,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是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是否超出规则的投诉时效;
5.已作出处理决议的,投诉人有无提出新的依据;
6.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依据以上查看成果,在收到投诉书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议,并将不受理决议书面告诉投诉人。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并由区域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查询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由国家铁路局依据查询成果进行处分并提出处理定见。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触及建造项目处理部分的,由国家铁路局商相关部分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受理投诉后应按规则程序安排查询;对状况复杂、触及面广的严重投诉事项,能够会同有关行政监察部分联合查询。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议,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告诉等方式奉告投诉人。需求进行查验、检测、判定、专家评定的,应按规则程序安排进行,所需时刻不计算在30个作业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查看及查询,有权要求招标人、招标人、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当事人及查看触及的有关企业、单位予以合作,照实供给相关材料及状况。
第五章 处分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则的程序,相关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处分规范,以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行政处分实施方法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正告;
2.责令改正;
3.罚款;
4.没收不合法所得;
5.撤销必定时期参与铁路建造项目招标、评标资历。
对需求暂停或撤销招标署理资历、撤销招标执业资历、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在做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依据,并奉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应安排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说、申辩的,应对陈说、申辩进行核实,依据听证成果和核实状况调整处分决议。不得因当事人陈说、申辩而加剧处分。
第二十五条 法令法规规章赋予裁量权的,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应依据法令法规规章规则,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应按规则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议作出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进行布告。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及相关材料、行政处分及相关材料、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招标状况书面报告等材料,依照档案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严厉实行监督责任,不得不合法干与招标招标,对监督查看进程中触及的招标招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发作不尽职不尽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分安排查询处理,冒犯法令的,依法追究法令责任。
第三十条 本方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处理司担任解说。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国铁工程监〔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处理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实施法令》、《铁路安全处理法令》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督处理局(以下简称区域铁路监管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实施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和处理作业。
第三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作业应依法公平公平进行,依法承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实施分级担任、归口处理,国家铁路局担任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处理,区域铁路监管局担任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作业,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帮忙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作业。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处理司担任安排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及归口处理作业:
1.安排起草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处理制度并安排实施;
2.安排剖析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状况,安排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年度作业计划和总结;
3.辅导、查看区域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招标招标监督作业;
4.安排展开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查看,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主张;
5.安排查询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并提出处理主张;
6.担任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违法违规行为记载并按规则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布告;
7.处理铁路建造工程评标专家库;
8.参与其他部委招标招标监管相关作业,和谐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管外部相关事宜。
第六条 区域铁路监管局担任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作业:
1.担任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包含区域铁路监管局规模内建造单位担任的跨区域铁路监管局的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2.剖析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状况,依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年度作业计划,拟定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年度作业计划并安排实施;
3.受理辖区内及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并安排查询,对查询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分,查询及处分状况报国家铁路局存案;
4.承受依法有必要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处理招标存案,接纳依法有必要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招标状况书面报告;
5.担任辖区内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违法违规行为记载并按规则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布告。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帮忙做好以下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作业:
1.担任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分主张;
2.担任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查询并提出处分及处理主张;
3.依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年度作业计划,拟定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详细实施方案;
4.树立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违法违规行为记载档案,帮忙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布告国家铁路局和区域铁路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分决议;
5.处理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处理及查询成果存案、计算、剖析作业;
6.处理铁路建造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采纳专项查看、查看和投诉查询等方法,以查看方法为主。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能够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分进行,必要时延聘有关专家、约请建造项目上级处理部分参与。
第九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专项查看是针对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杰出问题进行的专门查看。专项查看作业由国家铁路局安排,区域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详细实施。区域铁路监管局也可在统辖规模内安排专项查看。
第十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是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及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的日常查看作业。
第十一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首要查看以下内容是否契合相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是否契合国家铁路局规范铁路建造市场秩序有关政策方法:
1.招标规模、招标方法、招标安排方式;
2.资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布告;
3.资历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出售;
4.评标委员会(资历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抽取进程;
5.开标时刻、开标地址、开标程序、贰言答复等;
6.中标提名人公示、发放中标告诉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监督查看时,监督人员应自动出示证件并有权采纳以下方法:
1.查阅被查看单位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相关文件和材料;
2.向招标人、招标人、招标署理安排等有关单位查询了解状况;
3.召开会议听取相关定见,向有关当事人员问询了解状况;
4.进入被查看单位相关场所查看;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四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 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受理及查询,实行国家开展变革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造项目招标招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发布担任受理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的安排和联系方法。
第十五条 区域铁路监管局担任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转相应区域铁路监管局受理,并由相应区域铁路监管局按规则告诉投诉人;在北京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合作查询。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承受理并安排区域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一起向国家铁路局和区域铁路监管局投诉的,按上述规则受理。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应对拟受理的投诉书、区域铁路监管局应对收到以及国家铁路局转来投诉书的以下内容进行查看:
1.投诉人是否所投诉招标招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是否详细、具有有用头绪或查验条件;
3.投诉人是否署具实在名字、签字或有用联系方法,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是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是否超出规则的投诉时效;
5.已作出处理决议的,投诉人有无提出新的依据;
6.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依据以上查看成果,在收到投诉书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议,并将不受理决议书面告诉投诉人。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并由区域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查询的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由国家铁路局依据查询成果进行处分并提出处理定见。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投诉触及建造项目处理部分的,由国家铁路局商相关部分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受理投诉后应按规则程序安排查询;对状况复杂、触及面广的严重投诉事项,能够会同有关行政监察部分联合查询。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议,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告诉等方式奉告投诉人。需求进行查验、检测、判定、专家评定的,应按规则程序安排进行,所需时刻不计算在30个作业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查看及查询,有权要求招标人、招标人、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当事人及查看触及的有关企业、单位予以合作,照实供给相关材料及状况。
第五章 处分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铁路建造工程招标招标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则的程序,相关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处分规范,以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行政处分实施方法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正告;
2.责令改正;
3.罚款;
4.没收不合法所得;
5.撤销必定时期参与铁路建造项目招标、评标资历。
对需求暂停或撤销招标署理资历、撤销招标执业资历、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在做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依据,并奉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应安排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说、申辩的,应对陈说、申辩进行核实,依据听证成果和核实状况调整处分决议。不得因当事人陈说、申辩而加剧处分。
第二十五条 法令法规规章赋予裁量权的,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应依据法令法规规章规则,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区域铁路监管局应按规则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议作出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进行布告。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及相关材料、行政处分及相关材料、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招标状况书面报告等材料,依照档案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严厉实行监督责任,不得不合法干与招标招标,对监督查看进程中触及的招标招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发作不尽职不尽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分安排查询处理,冒犯法令的,依法追究法令责任。
第三十条 本方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处理司担任解说。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