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22:58
离婚协议夫妻共同产业约好不明产生胶葛
离婚协议中约好“其它各自名下产业归各自一切”,一方离婚后申述要求切割新发现产业,产生胶葛。
马勇(男)与刘芳(女)(均为化名)1994年挂号成婚,双主于2004年8月12日经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停离婚。经法院掌管的离婚调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勇与被告刘芳自愿离婚;
其二,坐落吉林省某市某区长乐路233号XX室的房子一套归被告刘芳一切;
其三,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无其它胶葛。
原告刘芳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经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停离婚,并经法院掌管签定了离婚调停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不知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切割。
被告马勇辩称:被告并没有躲藏共同产业的现实,原告关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宅是清楚的,并已许诺归被告一切,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因而,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适用离婚两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它产业归各自一切”,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定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躲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明,因而,终究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离婚协议中约好“其它各自名下产业归各自一切”,一方离婚后申述要求切割新发现产业,产生胶葛。
马勇(男)与刘芳(女)(均为化名)1994年挂号成婚,双主于2004年8月12日经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停离婚。经法院掌管的离婚调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勇与被告刘芳自愿离婚;
其二,坐落吉林省某市某区长乐路233号XX室的房子一套归被告刘芳一切;
其三,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无其它胶葛。
原告刘芳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经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停离婚,并经法院掌管签定了离婚调停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不知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切割。
被告马勇辩称:被告并没有躲藏共同产业的现实,原告关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宅是清楚的,并已许诺归被告一切,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他产业归各自一切”,因而,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适用离婚两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好“两边各自名下的其它产业归各自一切”,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定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躲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明,因而,终究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