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引发继承纠纷,没有遗嘱的遗产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9-05 14:32在生活中有不少出于意外而离开人间或者突然之间与世长存的,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而同时有多名可继承者时,如何对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呢?下面通过一则真实判决案例来了解下。
原告支某为被继承人赵栋之母,被告高某系被继承人赵栋之妻,被告赵某系被继承人赵栋之女。赵栋与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7年9月17日赵栋因病去世,去世后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赵栋遗产包括:
1、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名居1-1503号房屋一套,赵栋与高某婚后共同还贷款44598.78元,原、被告均要求分得三分之一份额;
2、赵栋名下公积金截至2017年11月8日赵栋名下的公积金总额为38906.48元;2015年1月赵栋的公积金余额为7720元,婚内所得的31186.8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继承人赵栋名下存款为33493元,
4、被继承人赵栋名下股票账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以2018年1月8日确定为基准日。截至2018年1月9日股票资金余额30905.38元,股票市值总计307545.38元。
5、赵栋去世后尚欠债务55000元。
6、天津市滨海新区首创国际4-604房屋系被告高某名下,与赵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个人财产偿还该房屋贷款。
7、牌照号为津K×××××号凯美瑞轿车一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价值60000元,登记于被告高某名下,被告高某同意给付原告支某及被告赵某折价款。
8、赵栋丧葬费、抚恤金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出具证明,现该款项正在审批当中,无法确定具体数额。
9、本案庭审后,被告高某向本院提供尚有赵栋遗产现金18483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分割,经核实,该款项在被告赵某处,被告赵某认为该款项为案外人对其的赠与,不同意分割,要求被告高某另案主张,原告支某同意被告赵某的主张。
10、被告高某提供赵栋报销的医药费57557.43元,要求在本案中进行分割,原告支某与被告赵某均认可为赵栋遗产并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留有遗嘱,应当由其合法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死者遗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继承人身份不存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继承人赵栋名下牌照号为津K×××××号凯美瑞轿车一辆双方当事人分割意见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名居1-1503号房屋一套继承问题,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房屋产权,且对房屋价值意见不一致,故本院按照各继承人占有的份额进行分割。但应当扣除赵栋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
被继承人赵栋名下股票,因其价值存在变动因素,故不宜具体分割,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分割相应份额,本院予以支持。同理被继承人赵栋抚恤金、丧葬费,现不能确定具体数额,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份共有。
被继承人赵栋名下存款、公积金、医药费数额具体,双方无争议,本院依法分割。在分割时应当考虑被继承人赵栋与被告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高某共同财产部分。
原告主张分割天津市滨海新区首创国际4-604房屋赵栋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本院经查该房屋系被告高某所有,属个人财产,被告高某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由其个人财产支出,故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高某主张分割的18483元,经查该款项为办理赵栋丧葬事宜的礼金,原存放于案外人处,案外人于本案诉讼期间主动交与被告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被继承人赵栋的遗产,本案中不予分割。但该财产是否属当事人共有需权利人另案主张。
被继承人赵栋生前所欠债务55000元,本案诉讼期间债权人并未通过司法程序主张,但各继承人均认可该债务存在。故应当在赵栋遗产中保留相应份额后,双方当事人再对赵栋遗产进行分割。各继承人如发现被继承人赵栋有其他遗产未分割,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城市名居1-1503号房屋一套,扣除被告高某应当享有的22299.39元价值后由原告支某、被告高某、赵某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
二、被继承人赵栋名下公积金38906.48元,原告分得7771.1元,被告高某分得23364.28元,被告赵某分得7771.1元;
三、被继承人赵栋名下存款33493元,被告高某分得22328.7元,原告支某、赵某各分得5582.2元;
四、被继承人赵栋名下股票被告高某分得份额的六分之四、原告支某、赵某各分得六分之一。股票资金30905.38元,被告高某分得20603.5元,原告支某、被告赵某各分得5150.9元;
五、被继承人赵栋遗产牌照号为津K×××××号凯美瑞轿车一辆归被告高某所有,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各给付原告支某,被告赵某折价款20000元;
六、原告支某,被告高某、赵某各占有被继承人赵栋抚恤金、丧葬费数额的三分之一;
七、被继承人赵栋所遗留债务55000元应优先在遗产中清偿,由原、被告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各承担三分之一;
八、被继承人赵栋遗产医药费57557.43元本案继承人各分得19185.81元;
九、驳回原告支某、被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支某负担3800元,被告高某、赵某各负担38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