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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父母送的房子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5:01
某女于2004年5月成婚。同年7 月,该女爸爸妈妈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90万元的商品房供该女和其老公寓居,该女和老公未出分文。在处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该女的爸爸妈妈把他们自己的姓名和该女的名子写入产证,而没有将该女老公的姓名写入产证。婚后不久该女和老公计划离婚。可老公说,离婚能够,但这套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产权算作咱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匀切割。请问老公的观念是正确的吗? 本网律师以为:该老公的观念不正确。依据《婚姻法解说(二)》第22条的规则:
(1)爸爸妈妈在两边成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两边的在外;
(2)爸爸妈妈在两边成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一方的在外。爸爸妈妈在两边成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一方的在外。本案中,爸爸妈妈为女儿出资买房,在处理产权登记时把他们自己和女儿的姓名写入了产证,而没有把女儿老公的姓名写入产证,这种行为能够以为爸爸妈妈出资买房是对女儿一方的赠与,而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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