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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固定资产损失数额较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4:53
问:《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则,固定财物丢失金额较大,是指超越同类固定财物计税根底10%以上,仍是指单个固定财物10%以上?
如是指同类固定财物计税根底10%以上,怎么分类。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则,存货作废、毁损或蜕变丢失,为其计税本钱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四)该项丢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财物计税本钱10%以上,或削减当年应交税所得、添加亏本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定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陈述等。
第三十条规则,固定财物作废、毁损丢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依据资料承认:
(五)丢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形成固定财物毁损、作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定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陈述等。
依据上述方针,固定财物丢失金额较大时指占企业该类财物计税本钱10%以上,或削减当年应交税所得、添加亏本10%以上。其间“占企业该类财物计税本钱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固定财物计税根底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固定财物10%以上。
固定财物分类,可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财物分类与代码规范>有关事宜的告诉》(财办发[2011]101号)文件公布的《固定财物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规范,将固定财物分为以下几类:<固定财物分类与代码规范>
1、土地、房子及购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交通运输设备;
5、电气设备;
6、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7、仪器仪表、计量规范用具及量具、衡器;
8、文艺体育设备;
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10、家具用具及其他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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