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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20:46

督查机关关于立案查询的案子,经查询确定不存在违背行政纪律现实的,或许不需求追查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吊销,并奉告被查询单位及其上级部分或许被查询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下面听讼网小编回答有关行政督查的详细程序,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第五章 督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督查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查看:
(一)对需求查看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拟定查看计划并安排施行;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级督查机关提出查看状况陈说;
(四)依据查看成果,作出督查决议或许提出督查主张。
重要查看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查机关存案。
第三十条 督查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背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询处理:
(一)对需求查询处理的事项进行开始查看;以为有违背行政纪律的现实,需求追查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安排施行查询,搜集有关依据;
(三)有依据证明违背行政纪律,需求给予行政处分或许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督查决议或许提出督查主张。
重要、杂乱案子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查机关存案。
第三十一条 督查机关关于立案查询的案子,经查询确定不存在违背行政纪律现实的,或许不需求追查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吊销,并奉告被查询单位及其上级部分或许被查询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杂乱案子的吊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查机关存案。
第三十二条 督查机关立案查询的案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别原因需求延伸办案期限的,能够恰当延伸,可是最长不得超越一年,并应报上一级督查机关存案。
第三十三条 督查机关在查看、查询中应当听取被督查的部分和人员的陈说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督查机关作出的重要督查决议和提出的重要督查主张,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查机关赞同。国务院督查机关作出的重要督查决议和提出的重要督查主张,应当报经国务院赞同。
第三十五条 督查决议、督查主张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许有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督查决议或许督查主张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履行督查决议或许采用督查主张的状况通报督查机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行政处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督查机关提出申述,督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议;对复查决议仍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复查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督查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督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议。复查、复核期间,不中止原决议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 督查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议的申述,经复查以为原决议不恰当的,能够主张原决议机关予以改变或许吊销;督查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能够直接作出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督查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述,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督查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督查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议的督查机关请求复审,督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议;对复审决议仍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复审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督查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督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议。
复审、复核期间,不中止原决议的履行。
第四十条 上一级督查机关以为下一级督查机关的督查决议不恰当的,能够责成下一级督查机关予以改变或许吊销,必要时也能够直接作出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
第四十一条 上一级督查机关的复核决议和国务院督查机关的复查决议或许复审决议为终究决议。
第四十二条 对督查主张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督查主张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督查主张的督查机关提出,督查机关应当自收到贰言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贰言的,由督查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一级督查机关判决。
第四十三条 督查机关在处理督查事项中,发现所查询的事项不属于督查机关责任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承受移交的单位或许机关应当将处理成果奉告督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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