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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抢劫中孙某中途退出以犯罪既遂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20:03
 一、首要案情
    违法嫌疑人:赵某,农人。
    违法嫌疑人:钱某,农人。
    违法嫌疑人:孙某,农人。
2006年4月份,赵某以经商为由将孙某骗至A市后,奉告其要掠夺个体户刘某,孙某后跟从赵某屡次到刘某家邻近踩点,又屡次带着尖刀、尼龙绳等东西至被害人刘某家邻近,但因被害人家人多而未着手。后孙某惧怕罪过一旦暴露会遭到严惩即偷跑回家中。同年8月份,在赵某教唆、带领下,孙某和钱某一同来到A市准备掠夺刘某家,孙某依据赵某的要求带钱某指认了作案地址,三人踩点后又屡次带着尖刀、尼龙绳等东西窜至刘某家邻近,乘机掠夺,因被害人家里人多、作案东西不力等原因而未敢着手。孙某因惧怕再次偷跑回家中。后赵某伙同钱某带着猎枪、尖刀等东西进入刘某家掠夺人民币1.5万元及照相机、手提包等物。
二、不合定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构成掠夺罪且系共同违法,并无贰言,但对孙某在共同违法过程中的违法形状怎么确定,存在以下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孙某的违法形状归于掠夺违法的准备阶段。理由:首要,孙某片面上有施行掠夺违法的成心,客观上现已施行了掠夺违法的准备行为。从本案的现实来看,孙某在知道赵某让他一同掠夺被害人刘某家的状况后,仍带着尼龙绳、尖刀等作案东西,窜至刘某家邻近进行考察守候,乘机作案,这说明孙某在片面上有掠夺违法的成心,客观上也现已施行了掠夺违法的准备行为。其次,孙某没有着手施行掠夺,其行为间断在准备阶段,而且孙某的行为间断在准备阶段,是因为其毅力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种定见以为:孙某是在违法准备阶段自动抛弃违法的,其违法形状应属间断犯。理由是:孙某两次来郑州均在没有着手施行掠夺的状况下,自动抛弃掠夺行为而偷跑回家中,而依据其时的客观状况,孙某完全有条件进一步施行甚至完结违法,但他却自动间断了违法过为,应当以间断犯论处。
第三种定见以为:孙某的行为构成违法既遂。因为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则,违法间断以完全抛弃违法或有用避免违法成果发作为必要条件,间断违法者假如未能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不能以违法间断处理。就本案的现实来看,孙某尽管自动抛弃掠夺行为,但并未阻挠赵某、钱某的掠夺行为。在共同违法中,只需其间一人施行并到达既遂,则能够以为整个共同违法也到达既遂。在本案中,掠夺违法已由赵某、钱某完结,所以对孙某应作为既遂犯看待。 
三、分析定见
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是共同违法中单个行为人半途退出怎么确定。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即以为孙某的行为构成违法既遂。详细理由如下:
1.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准备。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则和有关的刑法理论,违法准备形状是成心违法过程中未完结违法的一种中止状况,详细而言便是行为人为施行违法而开端发明条件的行为,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违法施行行为。构成准备犯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现已开端施行违法的准备行为。所谓违法的准备行为,是指为施行违法发明便当条件的各种外部身体活动的总称。它表现为行为人在犯意的分配下,采纳一系列积极行动,力求使违法进入着手施行阶段,以便终究顺畅地完成其违法意图。违法准备的详细行为首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法:准备违法东西;查询违法场所和被害人行迹;动身前往违法场所或拐骗被害人赴违法地址;追寻被害人或守侯被害人的到来;扫除施行违法的妨碍;拟定施行违法的方案等等。二是有必要在违法准备阶段间断下来,即行为人没有着手违法的施行行为。假如行为人现已着手施行违法,或许违法过为现已施行结束,或许法定的违法成果现已发作,都不或许构成违法准备。三是违法在施行行为没有着手时中止下来,从片面上看是违反行为人的毅力的,便是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在本案中,孙某在知道赵某让他一同掠夺被害人刘某家的状况后,带着尼龙绳、尖刀等作案东西,至刘某家邻近进行考察守候,乘机作案,但后来孙某因为惩罚的威慑力而自动抛弃了自己的掠夺行为。可见,孙某没有持续掠夺的施行行为不是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是自动抛弃的成果。因而,孙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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