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投资行为是否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9:37【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酒店项目,现在在建状况,建成后作为固定财物自己运营。现在我公司建立一家控股51%的子公司,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想把该酒店项目出资到子公司中,由子公司作为固定财物运营。上述在建项目的出资行为,是否免缴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48号)规则,关于以房地产进行出资、联营的,出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出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规则,关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联营的,凡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缔造的产品房进行出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则。
我公司了解,上述两项规则国家是想制止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转让出资不得免缴土地增值税。关于自建项目,作为固定财物的出资行为是否应该可避免缴土地增值税?
【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缔造的产品房进行出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则。
《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规程》第十九条规则,非直接出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认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赏、对外出资、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赔偿债款、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钱银性财物等,发作所有权搬运时应视同出售房地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租借等商业用途时,假如产权未发作搬运,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本钱和费用。
产品房是指按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则可在市场上自在买卖,不受政府方针约束的各类产品房子,包含新建产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产品房根据其出售目标的不同,能够分为外销产品房和内销产品房两种。
根据上述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缔造的非产品房(依法证明)进行出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然,应视同出售房地产,交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