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时我们该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8:39
近年来,跟着税务行政复议案子的爆发式增加,税务行政复议越来越成为纳税人处理税务争议的重要途径。跟着税收法治建造的不断发展,税收法令、司法程序的不断完善,复议准则保护纳税人权益,限制行政权力的效果越来越落到实处。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时咱们该怎么维权。
一、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时咱们该怎么维权
向上级机关陈说、申辩的权力
《复议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规矩》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规矩,行政复议原则上选用书面检查的方法,可是恳求人提出要求或许行政复议安排以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恳求人、被恳求人和第三人的定见,并能够向有关安排和人员查询了解状况。对严重、杂乱的案子,恳求人提出要求或许行政复议安排以为必要时,能够采纳听证的方法审理。也就是说,纳税人作为恳求人在复议程序中提出要求的,复议机关应当听取纳税人的定见;关于部分案子,恳求人还能够恳求以听证的方法审理。因而,在复议程序中,纳税人作为恳求人,有向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陈说、申辩的权力。关于纳税人的定见,复议机关有必要听取。
二、全面检查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分决议的时机
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应当有现实和法令根底,并契合法定程序。《税务行政复议规矩》第四十一条和五十三条清晰,在行政复议中,被恳求人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在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纳税人或许无法对税务机关据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进行全面检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及《税务行政复议规矩》第六十一条清晰规矩,恳求人、第三人能够查阅被恳求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回绝。这就赋予纳税人检查税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合法途径。经过对税务机关提出材料的检查,纳税人能够愈加直观地发现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处分决议时确定首要现实是否清楚、根据是否充沛、适用法令根据是否正确以及法令程序是否合法,然后更有利于发现争议详细行政行为的瑕疵。
三、复议机关将慎重处理案子的预期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经过了关于修正行政诉讼法的决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矩,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不管行政复议机关对涉税行政复议案子是否做出改动,只需纳税人对案子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应诉。因而,为了削减应诉,复议机关不得不对复议案子慎重处理,必定加大对复议案子的检查力度。
四、案子处理结果不再恶化的确保
发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将使争议触及的税务问题的处理结果处于不确定的状况。不少纳税人忧虑提起复议会使自己处于更为晦气的地步。现实上,行政复议从实质上来说是行政相对人的救助途径之一,主旨侧重于限制行政权力,确保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而,为了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一条以及《复议规矩》第五条都清晰规矩,行政复议机关在恳求人的行政复议恳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恳求人更为晦气的行政复议决议。这就确保案子的处理结果不因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而更为恶化。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状况是比较杂乱的,当然详细问题要咱们详细是剖析。如果您状况比较杂乱,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一、行政复议程序违法时咱们该怎么维权
向上级机关陈说、申辩的权力
《复议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规矩》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规矩,行政复议原则上选用书面检查的方法,可是恳求人提出要求或许行政复议安排以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恳求人、被恳求人和第三人的定见,并能够向有关安排和人员查询了解状况。对严重、杂乱的案子,恳求人提出要求或许行政复议安排以为必要时,能够采纳听证的方法审理。也就是说,纳税人作为恳求人在复议程序中提出要求的,复议机关应当听取纳税人的定见;关于部分案子,恳求人还能够恳求以听证的方法审理。因而,在复议程序中,纳税人作为恳求人,有向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陈说、申辩的权力。关于纳税人的定见,复议机关有必要听取。
二、全面检查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分决议的时机
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应当有现实和法令根底,并契合法定程序。《税务行政复议规矩》第四十一条和五十三条清晰,在行政复议中,被恳求人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在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纳税人或许无法对税务机关据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进行全面检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及《税务行政复议规矩》第六十一条清晰规矩,恳求人、第三人能够查阅被恳求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回绝。这就赋予纳税人检查税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合法途径。经过对税务机关提出材料的检查,纳税人能够愈加直观地发现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处分决议时确定首要现实是否清楚、根据是否充沛、适用法令根据是否正确以及法令程序是否合法,然后更有利于发现争议详细行政行为的瑕疵。
三、复议机关将慎重处理案子的预期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经过了关于修正行政诉讼法的决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矩,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不管行政复议机关对涉税行政复议案子是否做出改动,只需纳税人对案子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应诉。因而,为了削减应诉,复议机关不得不对复议案子慎重处理,必定加大对复议案子的检查力度。
四、案子处理结果不再恶化的确保
发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将使争议触及的税务问题的处理结果处于不确定的状况。不少纳税人忧虑提起复议会使自己处于更为晦气的地步。现实上,行政复议从实质上来说是行政相对人的救助途径之一,主旨侧重于限制行政权力,确保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而,为了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一条以及《复议规矩》第五条都清晰规矩,行政复议机关在恳求人的行政复议恳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恳求人更为晦气的行政复议决议。这就确保案子的处理结果不因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而更为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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