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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3:12

【扼要提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在当事人对事端职责存在争议并均缺少有力依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运用职业常规补偿合同缝隙,分配举证职责,然后确定现实,断定职责归属。
【主审法官】任国民
【事例编写人】 任国民  孙少君
一、根本案情
原告王守成。
被告上海立大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大公司)。
被告上海弘昌幕墙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昌公司)。
原告王守成系弘昌公司的职工。弘昌公司与立大公司有经常性玻璃生意事务来往,由立大公司向弘昌公司供给玻璃。2004年8月7日下午1时左右,立大公司派员向弘昌公司地点的坐落本市浦东新区行南路工地运送玻璃。卸货过程中,立大公司车上的玻璃连同固定玻璃的L型支架忽然倒下,原告躲闪不及,被倒下的玻璃砸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医治,左大腿被高位截肢。之后,原告因与立大公司未能就补偿问题达到一起,遂诉请来院。
原告诉称:因为被告立大公司只派两名装卸工人随车送货,原告及搭档应其要求,一起协助卸玻璃。其时立大公司的两名职工在车上,原告及搭档等六人在车下。在原告等人没有接到榜首块玻璃时,车上玻璃忽然倒下,砸伤原告。后虽经全力抢救,原告保住了性命,但左大腿被截肢,形成终身残疾,身心遭到极大损伤,而立大公司至今没有补偿分文。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立大公司补偿原告医疗费52,781.34元、误工费7,50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298元、住宿餐饮等费3,143元、养分费20,000元、残疾补偿金178,404元、残疾辅佐用具费658,66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0,760元、后续护理费48,0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立大公司辩称:原告是被告弘昌公司的职工,与立大公司之间没有雇佣联系。两公司间的惯常做法是立大公司担任送货到工地后,由弘昌公司派人卸玻璃,故原告卸货是一种职务行为,其损伤系在作业期间形成的,归于工伤,应由其地点单位弘昌公司按工伤事端进行处理后,再由立大公司与弘昌公司就补偿问题进行洽谈,故请求追加弘昌公司为被告。此外,因事端发作于卸货过程中,包含原告在内的弘昌公司的职工一起参加卸货,且有一人也站在车上协助卸玻璃,弘昌公司关于事端的发作亦有差错,故对原告受伤所引起的丢失,应由原告和两被告三方一起承当,主张法院依照混合差错的准则处理。
被告弘昌公司辩称:原告虽系其职工,但卸货不是该公司的职责。事端的发作彻底是因为立大公司未选用安全的运输装置及在卸货时操作不妥而引起的,且事端发作在玻璃没有交接到弘昌公司之时,故立大公司以原告是本公司的职工,要求本公司作为被告承当补偿职责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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