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8:50
【案情】
2008年3月20日与24日,被告某安全稳妥支公司签发两份稳妥单,稳妥单载明:被投保人为刘成华,稳妥车辆无号牌卡车,被告业务员为其填写赣E—新号码,承保的险种为商业第三者归纳险与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稳妥期限为一年,稳妥费为8143元,当日,投保人向被告部属的营销服务部交纳了稳妥费8143元。2008年4月14日11时,原告姜水亮驾驭该车在鄱阳镇工业园区十字路口与周志奎驾驭的赣05/60013号变型拖拉机相撞,被撞的拖拉机毁损,致周志奎受伤致残,后经法医判定为伤残七级。周志奎系乡镇户口,受伤后住院31天,共花去医疗费(含判定费)31163.7元,伤残七级,残疾补偿金为76408.32元,赣05/60013号变型拖拉机因事端损坏作废,丢失价值及车损判定费算计为18550元。
【分析】
处理本案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对第三者职责险不予赔付,由于依据稳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则:“除非还有约好,发作稳妥事端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暂时号牌或暂时移动证,稳妥公司不负补偿职责”。姜水亮与稳妥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稳妥合同联系,不是稳妥合同当事人,也即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历。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对第三者职责险应当赔付,《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告安全稳妥上饶支公司。姜水亮亦应是本案的原告。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对第三者职责险应当赔付,《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告某安全稳妥支公司。姜水亮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历。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理由是:一、被告提出对第三者职责险不予赔付,这一抗辩理由不能建立。原告刘成华、姜水亮合伙购买了卡车,并向被告投保了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该两份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依据稳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则:“除非还有约好,发作稳妥事端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暂时号牌或暂时移动证,稳妥公司不负补偿职责”。但被告明知原告的车辆未进行挂号挂牌的情况下,而承受原告投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且未向原告就稳妥免责条款进行清晰奉告,应视为两边对车辆无证无牌投保的约好。依据《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故此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告某安全稳妥支公司。二、被告提出姜水亮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历,这一辩称予以采信。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权利责任只束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联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束缚力。在稳妥合同中,只要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存在合同联系是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只要原告刘成华与稳妥人建立稳妥合同,原告刘成华事前未将稳妥标的物与别人共有的现实奉告稳妥人,过后也未得到稳妥人追认。原告姜水亮与稳妥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稳妥合同联系,不是稳妥合同当事人。
总述,笔者以为,原告刘成华与原告姜水亮合伙购买了卡车并向被告投保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该两份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应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被告应当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进行理赔。被告提出对稳妥理赔中交强险部分赔付无异议,但对第三者职责险不予赔付,依据稳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则、《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被告这一抗辩理由不能建立,法院不予支撑。被告提出原告姜水亮的主体不适格,法院对这一辩称予以采信。
作者: 洪峰春 郭扬辉
2008年3月20日与24日,被告某安全稳妥支公司签发两份稳妥单,稳妥单载明:被投保人为刘成华,稳妥车辆无号牌卡车,被告业务员为其填写赣E—新号码,承保的险种为商业第三者归纳险与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稳妥期限为一年,稳妥费为8143元,当日,投保人向被告部属的营销服务部交纳了稳妥费8143元。2008年4月14日11时,原告姜水亮驾驭该车在鄱阳镇工业园区十字路口与周志奎驾驭的赣05/60013号变型拖拉机相撞,被撞的拖拉机毁损,致周志奎受伤致残,后经法医判定为伤残七级。周志奎系乡镇户口,受伤后住院31天,共花去医疗费(含判定费)31163.7元,伤残七级,残疾补偿金为76408.32元,赣05/60013号变型拖拉机因事端损坏作废,丢失价值及车损判定费算计为18550元。
【分析】
处理本案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对第三者职责险不予赔付,由于依据稳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则:“除非还有约好,发作稳妥事端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暂时号牌或暂时移动证,稳妥公司不负补偿职责”。姜水亮与稳妥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稳妥合同联系,不是稳妥合同当事人,也即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历。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对第三者职责险应当赔付,《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告安全稳妥上饶支公司。姜水亮亦应是本案的原告。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对第三者职责险应当赔付,《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告某安全稳妥支公司。姜水亮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历。
【分析】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理由是:一、被告提出对第三者职责险不予赔付,这一抗辩理由不能建立。原告刘成华、姜水亮合伙购买了卡车,并向被告投保了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该两份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依据稳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则:“除非还有约好,发作稳妥事端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暂时号牌或暂时移动证,稳妥公司不负补偿职责”。但被告明知原告的车辆未进行挂号挂牌的情况下,而承受原告投保,收取保费并签发保单,且未向原告就稳妥免责条款进行清晰奉告,应视为两边对车辆无证无牌投保的约好。依据《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故此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被告某安全稳妥支公司。二、被告提出姜水亮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历,这一辩称予以采信。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权利责任只束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联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束缚力。在稳妥合同中,只要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存在合同联系是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只要原告刘成华与稳妥人建立稳妥合同,原告刘成华事前未将稳妥标的物与别人共有的现实奉告稳妥人,过后也未得到稳妥人追认。原告姜水亮与稳妥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稳妥合同联系,不是稳妥合同当事人。
总述,笔者以为,原告刘成华与原告姜水亮合伙购买了卡车并向被告投保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该两份稳妥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应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被告应当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进行理赔。被告提出对稳妥理赔中交强险部分赔付无异议,但对第三者职责险不予赔付,依据稳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则、《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被告这一抗辩理由不能建立,法院不予支撑。被告提出原告姜水亮的主体不适格,法院对这一辩称予以采信。
作者: 洪峰春 郭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