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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中结案期限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8:46
涉外要素是指行政案子的原告、第三人或许被履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许外国安排。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法令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外资企业均不归于外国安排。
法令咨询:
涉外行政诉讼中结案期限有何规则
律师答复:
公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子,能够不受〈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一般案子审结期限的约束。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一条公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法规正确的,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但适用法令、法规过错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定确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许因为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的,裁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公民法院重审,也能够查清现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子的判定、裁决,能够上诉。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的,能够向原审公民法院或许上一级公民法院提出申述,但判定、裁决不中止履行。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违背法令、法规规则以为需求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议是否再审。
上级公民法院对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有权提审或许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公民检察院对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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