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20:29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给听讼网小编打电话咨询,他们公司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一期已于上一年竣工,二期现在也现已出售了85%。但到现在为止,一期项目没有处理竣工检验手续,财务人员想以此为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知道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依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则,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在两种景象下需求进行清算,一是税法规则应进行项目清算的时分,二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则告诉企业进行项目清算的时分。也就是说,在第一种状况下,交税人到时有必要自行实行交税清算申报手续。在第二种状况下,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是能够自行发动的,需求接到税务机关的告诉后,才干实行清算申报手续。假如没有接到税务机关的告诉,企业无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什么状况下,需求房地产企业自行清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则,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悉数竣工、完结出售的;2.全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规程>的告诉<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则。
关于契合上述规则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交税人应当在满意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清算手续,即无需税务机关告诉,交税人要自行按规则时刻进行清算。假如不按规则进行清算,税务机关能够依照违背《税收征收处理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和处分。或许税务稽察机关在税务查看时,按规则进行清算查看,对发现交税人少缴的税款,依照《税收征收处理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和处分。
何种状况下,要由税务机关告诉交税人进行清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则,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要求交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检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份额在85%以上,或该份额虽未超越85%,但剩下的可售建筑面积现已租借或自用的;2.获得出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出售结束的;3.交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挂号但未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级税务机关规则的其他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