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6:5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标准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规则,拟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作业。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交税人在契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方针规则,核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有关材料,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交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交税人应当照实申报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确保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交税人供给优质交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方针宣扬教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交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算等状况进行审阅,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处理,施行项目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交税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开端,按项目别离树立档案、设置台帐,对交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规划、施工、预售、竣工检验、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状况施行盯梢监控,做到税务处理与交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交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作业应当积极关注,对交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许一起开发多个项目的,应催促交税人依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本钱、费用。
第八条 对交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许一起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处理规则,对交税人施行项目专用收据处理办法。
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九条 交税人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悉数竣工、完结出售的;
(二)全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契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交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检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份额在85%以上,或该份额虽未超越85%,但剩下的可售建筑面积现已租借或自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