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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2:58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用一般程序审理案子时,应当以传票的办法传唤当事人,以告诉书的办法告诉证人到庭。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略的民事案子时,能够适用简洁的办法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所谓简洁办法,是指送达传票和正式书面告诉以外的其他合法而适合的办法,如口头办法传唤,打电话,捎口信,也能够托付证人、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许街坊转达。需求留意的是,在任何状况下,都不能让一方当事人去告诉另一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能够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所谓随时传唤,是指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机构根据审判案子的实际需求,能够不受时刻上的约束,传唤当事人。
关于简洁的传唤办法,在实践中应当留意,原告到庭恳求处理时,被告在本地的,能够选用面、电话或许请基层组织人员捎口信等简洁办法传唤当事人到庭。关于被告不在本地的,如被告居住在本院辖区外的状况,是否选用简洁的传唤办法,民事诉讼法未作清晰的规则。
简易程序的传唤办法较一般程序简洁,其原因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较为简略。被告是否居住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不会影响案子的性质。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子时,对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也能够选用简洁的传唤办法。
【相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略的民事案子,能够用简洁办法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子,但应当保证当事人陈说定见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子的若干规则》第六条 原告申述后,人民法院能够采纳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洁办法随时传唤两边当事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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